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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医疗工伤生育科 来源: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时间:201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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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计局、安监局:
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和省安监局等四部门制定的《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18〕3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规定提取使用工伤预防费用
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工伤预防费使用比例暂按本市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提取。
工伤预防费应根据年度预算,按照国家、省、市规定项目安排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扩大支出项目,虚报、冒领和套取工伤预防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对工伤预防项目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管。
二、严格按程序开展工伤预防工作
(一)明确工伤预防重点领域。根据我市产业结构、重点行业、工伤事故伤害、职业病高发的行业、企业、工种、岗位等情况,确定煤炭、化工、建筑、电力等行业为我市工伤预防安全生产重点领域。重点领域根据运行情况和国家、省要求适时调整。
(二)工伤预防项目的申报。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根据工伤预防重点领域,提出下一年度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2019年,区(市)属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于11月5日前向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市属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申报表见附件2。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区(市)属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申报的工伤预防项目后,于11月10日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逾期不予受理。以后每年的申报时间为9月,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区(市)属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申报的工伤预防项目后,于10月底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三)确定工伤预防项目。根据行业协会或大中型企业工伤预防项目的申报情况,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行业协会或大中型企业承训能力进行评估,采取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专家的办法组织实施。根据评估情况,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计生、安全监管等部门,统筹考虑工伤预防项目的重要必要程度和工伤预防费预算编制情况,确定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工伤预防实施项目。
(四)编制工伤预防实施方案。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全市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工伤预防费使用比例、工作目标、项目名称、经费计划、组织方式、完成时限、实施效果等内容。列入计划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是一年,最长不得超过2年。区(市)属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申报的工伤预防项目由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并负责对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
(五)工伤预防项目的评估验收。工伤预防实施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机构应及时向项目提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实施情况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后,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实施情况报告。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的实施报告,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专家评估验收。
评估验收根据服务协议和服务合同执行情况,通过实地勘察、查阅资料(视频)和抽样调查等形式进行分析评价,形成评估结果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分优、良、差三个等级,综合评价95分以上的为“优”,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扣除前期支付的预付款,全额核拨工伤预防费用,并优先从事下一年度工伤预防项目;综合评价89-94分的为“良”,核拨工伤预防费用时扣除未完成的项目所对应的款项,总拨付额不得超过该工伤预防项目总费用的90%,并对不足之处提出整改意见;综合评价88分以下的为“差”,核拨工伤预防费用时扣除未完成的项目所对应的款项,总拨付额不得超过该工伤预防项目总费用的70%,且三年内不得从事工伤预防项目。
三、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全市工伤预防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科。建立人社、财政、卫计、安监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分析工伤预防工作形势,通报工伤预防费使用和工作开展情况等相关信息,分析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和工伤预防工作形势,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完善工伤预防联动机制,健全工伤事故信息交流、联合排查、处理通报机制,健全职工培训教育的组织、管理、考核联动工作机制。依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三化建设”,建立工伤事故分析评估体系和预警信息系统。各区(市)要尽快成立工伤预防工作领导小组,并将名单于2018年11月10日前报市工伤预防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枣庄市工伤预防工作领导小组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枣庄市财政局
 
 
 
枣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枣庄市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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