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枣人社字〔2020〕18号
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全面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
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有关企业(集团公司):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全面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2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企业自主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主动对接企业,积极送政策上门。我市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备案工作实行常态化,动态化管理。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企业(集团公司)申报工作并报送市人事考试中心备案。市属符合条件的规模以上企业(集团公司)12月底前可向市人事考试中心自愿申报备案,其它企业(集团公司)符合条件后也可按照《通知》要求自愿申报。省属企业(集团公司)可向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也可向市人事考试中心备案。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技术支持服务,指导企业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企业岗位要求制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自主评价办法、考核方案等。提供命题指导、题库建设和考评人员培训等服务,受理投诉举报并核实处理。
三、开展企业自主评价工作的企业要充分调研、论证和评估开展自主评价的条件、范围、方式以及结果运用等问题,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要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承担主体责任,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兑现相应人员的等级待遇,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取日常检查与定期评估、现场督导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方式,对企业自主评价全过程实施监管,强化对评价质量的评估。对存在违规操作、评价质量低劣等问题,以及不再具备自主评价条件的企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撤销自主评价资质,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移出自主评价目录。
市属企业咨询:枣庄市人事考试中心
联系人:甘露、常亮
联系电话:0632-3311018 3255978
附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全面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20号)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5日
鲁人社字〔2020〕20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全面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的
通 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属各大企业(集团)::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9〕1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在试点工作基础上,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起,从我省规模以上企业开始,全面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主评价范围
(一)自主评价企业范围。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
(二)自主评价人员范围。企业自主评价对象包括本企业在岗职工、在本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业务外包人员、开展校企合作的院校学生。评价工作组织规范、评价结果质量高、符合规定条件的自主评价企业可承接其他同类企业在岗职工委托评价服务。委托评价双方应签订委托评价协议,制定评价实施方案。委托评价协议和评价实施方案报双方所在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省级备案的企业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后实施。
(三)自主评价职业(工种)范围。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对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新职业,原则上都允许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没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企业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技术规程》开发企业评价规范,条件成熟的,可申请上升为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企业自主评价的职业(工种)、等级实行动态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产业形态变化要求和实际生产需要增加或减少自主评价职业(工种)、等级范围,调整的职业(工种)、等级应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后实施。企业可根据需要,在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内划分层次,或在高级技师之上设立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但必须确定自主设置的等级与国家一到五个等级的对应关系。
二、自主评价备案
(一)申请备案。实行自主评价的企业应到所在地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其中省属企业(集团公司)既可向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也可到所在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全省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备案工作实现常态化管理,定期公布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企业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
(二)操作流程。按照《山东省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试点单位备案工作流程》,企业登录山东省职业技能指导中心网站(http://www.sdosta.org.cn),通过山东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注册申请,填写《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并上传备案材料(见附件2)。省、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申请备案企业进行评估,受理备案申请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向企业发放备案回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向社会公布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企业目录。备案企业信息可在国家技能人才评价信息服务平台(http://pjjg.osta.org.cn/)查询。
三、组织开展评价
(一)制定评价考核方案。企业自主评价应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组织。企业在实施评价前制定本次评价考核方案,并将评价考核方案通过山东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备案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评价考核方案内容主要包括:申报条件(包括破格条件)、评价时间、地点、评价内容与方式、考场安排、参加评价人员信息以及监考人员、考评人员、质量督导员安排情况等。企业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技能人才现状,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制定本企业人员的申报条件和破格申报条件。
(二)实施评价考核。企业按照《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考核工作规则》(鲁人社字〔2019〕146号)和评价考核方案组织实施自主评价,并按照备案的申报条件组织报名,根据职业(工种)和参加评价人员情况采取考核鉴定、考评结合、过程化考核、直接认定等方式进行评价。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依据评价考核方案对评价组织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三)颁发证书。企业完成评价考核工作后填写《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人员名册》(见附件3),上传山东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经市、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通过后,企业按照《关于公布山东省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试行)>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考样式>的通知》(鲁人社鉴〔2019〕47号)要求,为考核合格人员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将考核合格人员信息上传到全省技能人才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颁发证书的人员信息可在职业技能等级全国联网查询系统(http://jndj.osta.org.cn)和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查询系统(http://www.sdosta.org.cn)查询。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企业自主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本地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搞好总体布局和整体规划,协调推进。设区的市应制定本地企业自主评价推进安排计划,主动对接企业,积极送政策上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做到应备尽备。
(二)积极支持企业开展自主评价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坚持服务第一的理念,进一步优化自主评价企业备案工作流程,指导企业制定工作方案、评价规范,提供必要的命题指导、题库建设和考评人员培训等,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开展评价工作。
(三)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开展评价的企业要充分调研、论证和评估开展自主评价的条件、范围、方式以及结果运用等问题,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要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承担主体责任,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兑现相应人员的等级待遇,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要加强监督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运用“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加强对企业自主评价的监督管理。要建立企业自主评价退出机制,对违规失信、恶意竞争、管理失序的企业,由各市报我厅移出自主评价目录,取消自主评价资格。
附件:1.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备案申请表
2.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备案材料
3.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人员名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2月24日
附件1
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备案
申请表
申报单位 (盖章)
填 报 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一、基本信息 | |||||
企业名称 |
(加盖单位公章) |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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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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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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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国有□民营□混合制□外企□其他 | ||||
业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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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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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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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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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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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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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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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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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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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基本情况、技能人才状况、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设及评价、结果与薪酬待遇挂钩等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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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场地设备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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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专职人员和考评人员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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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承诺 | |||||
单位法人代表对所填写内容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备案材料
1.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备案申请表;
2.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方案(含自主评价结果兑现薪酬待遇方案);
3.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4.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人员申报条件和破格申报条件;
5.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等人力资源管理制
度目录清单;
6.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工种)和标准目录清单(见附表);
7.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
8.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职业(工种)培训大纲及教材目录清单;
9.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职业(工种)题库或卷库目录清单;
10.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职业(工种)评价的场地、设施设备配置及考评人员清单。
附表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工种)和标准目录清单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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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简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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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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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电话) |
(传真) | |
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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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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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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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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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范围 | |||||
职业名称 |
职业编码 |
工种名称 |
级别 |
标准 | |
车工(示例) |
6-18-01-01 |
数控车工 |
5、4、3 |
国家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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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职业编码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职业对应的编码;
2.职业下设工种的,原则上需填报工种,工种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和最新颁布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中所列为准;
3.级别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级别之间用“、”分隔,如“5、4、3”,以最新颁布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中设置的级别为准;
4.标准栏请填写正在使用的标准类型,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附件3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人员名册
序 号 |
评价 机构 编码 |
评价 机构 名称 |
姓名 |
证件 类型 |
证件号 |
性别 |
出生 日期 |
联系 电话 |
电子 邮箱 |
是否 本企业 职工 |
所在 单位 |
从事本职业 (工种) 时间 |
所在 岗位 |
入职 时间 |
职业 编码 |
职业 名称 |
工种 名称 |
职业 技能 等级 |
证书 编号 |
发证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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