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育婴师、保育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枣人社职[2019]4号
各区(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鉴定所:
为进一步提高职业技能鉴定公共服务能力,优化工作程序,简化服务流程,为广大技能人才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根据省人社厅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育婴师、保育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下放给你们,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鉴定级别
育婴师: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保育员: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二、申报条件
(一)育婴员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二)保育员申报条件:
初级 (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 2 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 (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
1、 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3 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 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7 年以上。
4、取得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 ( 专业 ) 毕业证书。
高级 (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
1、 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4 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6 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 ( 专业 ) 毕业证书。
4、 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2 年以上。
三、鉴定方式
各区(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鉴定所可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只要同一职业申报人数满足一个批次(15人),便可自行组织开展鉴定,鉴定采取知识考核和技能考核,两项考核均达到60分为合格,单科成绩不合格的考生,可参加一次补考。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鉴定所要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认真组织实施鉴定工作,加强各环节的规范管理,确保鉴定质量,提高职业技能鉴定的公信力。
(二)加强鉴定考务管理。通过加强考务管理、严肃考场纪律、实施现场督导和远程视频监控等措施,强化对鉴定各个环节的规范管理,杜绝舞弊行为。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鉴定顺利实施。
(三)加强鉴定资料安全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切实加强对统一鉴定考试资料的安全管理,完善保密制度,将考试资料传递、分发等各环节的保密责任落实到人,杜绝泄密事件发生。发现泄密行为,将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鉴定试卷由市中心统一组织配置管理,各区(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鉴定所应在申报鉴定时一并向市中心申请卷样。
(四)严格鉴定考点管理和考务管理。要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和考培分离原则,进一步加强对鉴定考点的管理,按照相对集中、有效管理的原则,选择一批具备相应设施条件的学校或机构作为鉴定考点。
(五)严格资格审查。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组织报名,严格资格审核。在受理初次报名鉴定的考生申请时,须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人社部发[2019]20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具备报名资格的不予申报。对同一职业技能提升的考生,个人信息没有变化的只需提供上一级别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即可,切实提高“一次办好”能力。各区(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鉴定所应确保考务管理平台数据采集录入准确无误。
(六)严格考评和质量督导。各区(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鉴定所因培养选派有考评能力的考评员参加鉴定考评工作,有能力的应组建一支高素质的考评队伍。质量督导员由市中心统一派遣。
(七)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各区(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鉴定所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85号)规定执行,不得出现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搭车收费、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等乱收费行为。各区(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鉴定所向市职业技能管理服务中心申报职业技能鉴定时,参照枣庄市职业技能管理服务中心《关于职业技能鉴定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枣人社职[2018]6号),根据申报职业技能鉴定报名人数,按照C类,相应级别核算职业技能鉴定费分成,同时一并上缴18%的职业技能鉴定费分成。
联系电话:3255978
2019年4月1日
主题词:职业 鉴定 通知
枣庄市职业技能管理服务中心 2019年4月1日印 共印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