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4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4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24〕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使用线上系统进行工伤待遇调整。在市直参加工伤保险的伤残津贴等待遇调整,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并调整。在区(市)参加工伤保险的,伤残津贴等待遇调整由各区(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并调整。
二、由于调整待遇时间紧,请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务必及时部署,2024年9月底前将调整的待遇发放到位。从2024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待遇发放;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参照该文件执行。
三、审批工作结束后,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9月28日前将总结报告连同《2024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统计表》分别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
附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4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24〕9号)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枣庄市财政局
2024年9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与失业保险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