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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枣庄市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静默认证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劳动保障信息中心 来源: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时间:2018-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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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枣庄市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
静默认证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枣庄矿业集团人力资源部,直社保经办机构、信息中心:
为切实改进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现将《枣庄市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静默认证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8月 日
 
 
 
 
 
 
枣庄市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
静默认证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人社部《关于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54号)和山东省人社厅《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18]54号文件做好我省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8]192号)要求,我市已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为改进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方式,提升服务水平和职工群众满意度,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离退休人员切身利益,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静默认证制度,通过大数据共享和分析的方式,堵塞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的漏洞,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条 在我市范围内,由社会保险基金定期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下列人员,适用静默认证管理办法:
(一)领取基本养老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
(二)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
(三)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四)其他长期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
第四条 静默认证采用大数据分析的方式,数据来源:通过枣庄市政务云信息共享平台,以数据接口的方式与公安、民政、卫计等有关部门进行业务协作,实现与人口管理、殡葬、就医等信息的共享和核查;通过社会保险核心平台系统,对参保人员就医结算信息的运用。国家、省关于数据共享来源有新的要求时,按新规定办理。
根据能够得到的共享数据,对被分析对象的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分析,按照其出现的活动内容和次数频率进行自动预警。预警信息的研判,划分不同的预警级别。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预警级别对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进行资格确认。
第五条 静默认证分析结果,作为认证的预警信息,不作为直接停发待遇的依据。经静默认证分析不具备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列为疑点信息,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线下核查后确认。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待遇静默认证标准制定和指导监督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待遇静默认证的组织实施、系统应用、认证疑点信息核查确认、社保待遇重复领取信息比对等工作。各级信息化管理机构负责拟定静默认证系统实施方案及系统开发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由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实施。待国家、省有关部门出台静默认证规范标准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关于印发《枣庄市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静默认证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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