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人社发[2018]31号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枣庄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全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最低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25号)规定,报经市政府同意,全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118元,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所属经办机构要加强待遇领取人员有关基础采集维护工作,实现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全程留痕管理。7月底前将提高后的基础养老金发放、补发到位。要进一步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引导参保居民选择更高档次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扭转低水平缴费、低水平待遇现状,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枣庄市财政局
201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