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山东省工伤康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山东省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经确认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康复协议手续。
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接受康复对象后,应及时制定康复计划和康复方案,报康复对象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实施。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康复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对康复效果不明显的应及时终止康复。
三、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负责接收并治疗全市经确认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工伤职工。
四、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管,严格进行工伤康复医疗费用审核,对发现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骗取工伤康复费用支出的,一经查实,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负责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的医师必须具备枣庄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资格,管理考核参照《枣庄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