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7]37号
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鲁人社发[2017]3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居民养老保险精准扶贫,建立健全困难人员居民养老保险费政府代缴制度。充分发挥现行社会保险政策作用,完善并落实社会保险精准扶贫政策,助力参保贫困人员精准脱贫;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符合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由当地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并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其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根据《关于贯彻鲁政发[2013]13号文件 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枣政发[2014]3号)规定,对重度残疾人,由政府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缴费档次为100元,个人缴费及政府缴费补贴部分由市、区(市)财政各负担50%。确保符合领取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及时、足额领取养老金,做到不漏一人;适时适度逐步提高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各相关制度衔接,严格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2]20号文件的通知》(枣人社办发[2012]2号)“低保、五保、优抚对象按照各项制度待遇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并兼顾现行政策的原则”规定执行。
居民医疗保险精准扶贫,严格按照《枣庄市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枣政发[2017]3号)规定执行。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市、区(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完善贫困人员准入退出制度,精准统计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人员情况,共享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动态管理信息,为实现社会保险精准扶贫定期提供数据支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指导推进社会保险精准扶贫工作,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创新经办管理服务方式方法,全面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标识,建立管理台账,动态掌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和待遇保障情况,精准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做到“应保尽保”。市、区(市)财政部门要做好社会保险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分配下达,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精准扶贫信息支撑,积极推进扶贫数据资源共享,实现对贫困人员的精准识别。
市、区(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工作调度,定期开展督促检查。要夯实数据基础,定期统计调度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精准扶贫情况。要提高政治站位,防范廉政风险,确保完成社会保险精准扶贫目标任务。
附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鲁人社发[201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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