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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居民大病保险筹资和待遇标准的通知

作者:医疗保险事业处 来源: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时间:2017-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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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居民大病保险筹资和待遇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48号)文件精神,为确保居民大病保险工作顺利开展,现就2016年居民大病保险筹资和待遇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综合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医疗消费水平和基本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经研究,确定2016年全省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52元。
二、待遇水平。2016年,全省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部分给予65%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偿。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按照《关于明确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5〕68号)文件执行。
三、资金划拨。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本地区2016年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数,按照每人52元的筹资标准,于2016年4月30日前将大病保险资金的80%拨付到承办商业保险机构。东营、济宁、莱芜、临沂、德州、聊城、滨州7市将大病保险资金拨付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指定收入账户。济南、青岛、烟台、潍坊、日照、菏泽6市将大病保险资金拨付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指定收入账户(其中,青岛市拨付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指定收入账户)。淄博、枣庄、泰安、威海4市将大病保险资金拨付至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指定收入账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抓紧与商业保险机构进行系统对接,确保居民大病保险工作顺利开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将适时对大病保险工作进度、资金拨付情况等进行通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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