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一级至四级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
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4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市直参加工伤保险的伤残津贴调整,由用人单位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在区(市)参加工伤保险的、伤残津贴调整由各区(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由该统筹单位审批。
二、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以2015年枣庄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调整,调整比例按《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三、为及时准确调整此次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各有关单位要携带档案(包括工伤(亡)认定决定;劳动能力鉴定等资料)进行审核、审批。
四、由于调整伤残津贴时间紧,请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务必及时填报,调整审批时间2016年11月7日结束。从2016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待遇发放;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参照该文件执行。
五、审批工作结束后,各区(市)、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前写出总结报告连同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统计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枣庄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