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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社会劳动保险处 来源: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时间:2015-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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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政发[2006]9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事关广大职工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抓好落实。省劳动保障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实施。各市要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目标和任务。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目标是: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兼顾当前和长远,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适合我省实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任务是:继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进行做实个人账户试点,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不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完善省级统筹制度,加快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加强管理服务,全面推进企业养老保险工作。
 
二、继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成果。各级政府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明确责任,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办法,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特殊工种、因病等提前退休的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
 
三、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我省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按照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2006年此类人员缴费比例要统一为20%。统一缴费比例后,缴费增幅较小的市,缴费基数要一步到位;缴费增幅较大的市,缴费基数在3年内逐步过渡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各级政府要将企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和养老保险基金增收列入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配套联动,强化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扩面征缴激励机制,切实落实省制定的养老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奖励制度,依法将城镇各类从业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不断增强基金支撑能力。
 
四、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自2006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工作。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工作,按照国务院批复我省的实施方案执行。
 
五、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各地要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查工作,努力提高基金征缴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要建立健全缴费公示制度,增加缴费透明度,防止因瞒报、漏报缴费基数影响职工待遇问题的发生。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各地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要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由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7)109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省或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见附件)。
 
(二)省政府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对于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规定的过渡性调节金,要逐步冲减,5年后取消过渡性调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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