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政发[2014]71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调整如下:
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选择缴费档次为100元和300元的,缴费补贴标准不变,每人每年30元;选择居民基本养老保险5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缴费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具体标准由区(市)政府制定,新增缴费政府补贴所需资金由区(市)财政承担,实际差别补助仍按枣政发[2014]3号文件规定执行。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管理事项严格按照省规定执行
枣庄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