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枣人社办发[2013]531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养老保险市直管企业: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1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枣庄市财政局
2013年12月20日
附:
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鲁人社办发〔2013〕106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经省政府同意,自今年起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含按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等省有关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参保的人员,下同)取暖补贴标准每人每年增加600元。
二、按本通知调整取暖补贴的退职人员,是指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原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发放取暖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本通知自2013年度起执行。
2013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