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件 |
枣 庄 市 财 政 局 |
枣人社发[2013]48号
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精简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养老保险市直管企业: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精简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枣庄市财政局
2013年8月2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文件 |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
关于调整企业精减老职工生活困难
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3〕30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适当解决企业精减老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从2013年7月1日起,将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420元,建国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380元。
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范围仍按(85)鲁劳管字第09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来源从原渠道列支。
各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精简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抓好督促落实。原精简单位或主管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积极筹措资金,及时足额将增加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到位。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财政厅
201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