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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

作者:枣庄高级管理员 来源: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时间:2012-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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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文件

枣政发[2009]29 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试点工作的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上级统一部署,
市政府决定自今年起在全市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逐步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
展相适应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现就开展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
补贴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农民自愿参保
的原则。

  (二)任务目标。2009 年各区、枣庄高新区各选择 1 个乡镇(街道),滕州市选择 3 个
乡镇(街道)开展试点。2010 年总结试点经验, 逐步扩大试点范围。争取 2012年参保率达到 
50%;2017年参保率达到 80%;2020 年基本实现全覆盖。

  二、参保范围和资金筹集

  (一)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 18 周岁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
民,均可在其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资金筹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组成,实行个
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相结合。

  1.个人缴费。各区(市)以上年度本区(市)农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在 5%—10%的范围内
选择缴费比例,按年度缴纳。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应对参保人员给予一定数额的缴费补助,
鼓励其他社会组织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和村集体(或其他经济实体)的
缴费补助计入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个人账户基金在积累期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实行分段计息,年内以单利计息,逐年以复利计息。

  3.政府补贴。政府对年满 45 周岁以上的参保缴费人员每年按缴费基数的 3.5%给予缴费补
贴,市级负担 20%,其余部分由区(市)政府确定区(市)和乡镇的分担比例。有条件的区(
市)和乡镇(街道)可提高缴费补贴标准。政府补贴资金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基础
养老金、养老金待遇调整所需费用以及个人账户储存额用完后继续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

  各级政府、村集体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计划生育优待户、农村义务兵、重度残疾人等特殊
对象应给予倾斜,多渠道解决他们的资金来源问题。具体办法由各区(市)政府制定。

  三、领取条件和待遇享受

  (一)领取条件。年满 60 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 15 年的,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农村社
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批,自次月起按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年满 60 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不足 15 年的,可以一次性补足缴费 15 年或顺延缴费 15 年,
自缴满 15 年的次月起计发养老金。不补缴的,其个人账户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待遇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个人账户养老金与基础养老金两部分。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个人账户积累总额除以计发月数(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标准)。

  基础养老金:从试点起,参保的农村居民,在其缴费达到规定标准和年限的条件下,每人每月按 
30 元的标准领取,有条件的区(市)可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缴费超过 15 年的,每增加 1 年
缴费,其基础养老金增加 2 元。基础养老金标准应随经济社会发展而调整。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满 60 周岁不满 65 周岁的农村居民,年龄每递增


 1 岁,缴费年限递减 3 年;一次性补缴相应年限,可按月享受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满 65 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为免缴费人员,直接享受基础
养老金,按月领取。

  对应参保而未参保或不按规定补缴保险费的农村居民,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保险待遇。

  缴费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缴费本息总额由合法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缴费人员在领
养老金期间死亡的,死亡次月停发养老金,其个人缴费本息余额由合法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三)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待遇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物价变动、
农民收入增长、基金收支平衡等因素,正常调整待遇水平,使农村居民共享发展成果。市劳动保
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基金管理监督

  (一)基金管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区(市)级统筹,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个人
账户基金与社会统筹基金分账管理。

  个人账户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
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社会统筹基金部分由财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编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补贴预算,确保
按时足额拨付。劳动保障部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发放流程进行支付管理。

  (二)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严格基金管理,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
强化基金监督,杜绝虚报、冒领、拖欠、挤占、截留、挪用和违规操作基金问题的发生。有关部门要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基金的全程监管,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安全。

  五、制度衔接

  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工作,要妥善处理好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其他社会
保险制度的衔接。

  (一)对于已经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 60 周岁且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原有待遇不变,
同时享受基础养老金。

  (二)对于已经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应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
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新标准进行核算。

  (三)对于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分别计
发,合并享受。

  (四)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全部转移。
保险关系转出本市的,只转移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累计储存额;保险关系不能转移的,个人账户中
个人缴费累计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五)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和转移办法另行制定。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 发改、劳动保障、财政、农业、民政、
人事、公安、人口计生、审计、残联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各区(市)分管区(市)长为成员的
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重大政策措施,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领导小
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试点的有关具体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形成
工作合力。各区(市)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
机构建设,保障工作经费,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广泛宣传发动。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广大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
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使
广大农村干部群众了解、熟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使更多的农村适龄居民参加新型农村社
会养老保险。

                 

                            二00九年六月四日

主题词:      农村    养老保险      意见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     

      市法院市检察枣庄军分区。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 年 6 月 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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