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文件
枣政发[2011]39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鲁政发[2011]24号文件
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18号文件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鲁政发[2011] 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从7月起全面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参保对象和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等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各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缴费。具体办法由各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滕州市、市中区、枣庄高新区中央和省财政补助后剩余部分的15%由市级财政负担,薛城区、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中央和省财政补助后剩余部分的25%由市级财政负担,其余部分由各区(市)统筹解决。
2.缴费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区(市)人民政府确定。滕州市、市中区、枣庄高新区由市级财政负担缴费补贴的15%,薛城区、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由市级财政负担缴费补贴的25%,其余部分由各区(市)统筹解决。
对确有困难不能缴费的城镇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政府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缴费档次为100元,个人缴费及政府补贴部分由市、区(市)各负担50%予以解决。对计划生育家庭等困难群体由区(市)政府具体制定优惠政策。
三、建立个人账户
政府为每个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和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政府缴费补贴部分在个人账户中要单独记录。个人账户存储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四、养老金待遇确定
(一)享受养老金待遇条件。
1.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2.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也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享受政府缴费补贴;45周岁(含)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对于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但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按规定补缴,从缴清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补缴部分不享受缴费补贴。
(二)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有条件的区(市)可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缴费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增加2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积累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三)待遇调整。根据国家、省规定和我市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养老金计发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
五、实施步骤
今年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分三个阶段推进实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7月)。召开全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动员会议,部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政策和意义,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8-10月)。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组织缴费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10月底前全面完成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对符合条件的60岁以上城镇居民从7月起发放基础养老金。
(三)考核验收阶段(11月)。市政府对各区(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及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从统筹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统筹规划,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管理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枣庄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