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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枣庄市社会保障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枣庄高级管理员 来源: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时间:201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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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枣人社发[2011]59

 

 

关于印发《枣庄市社会保障卡

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工部,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推动我市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和应用,规范社会保障卡管理,促进社会保障卡建设稳妥、有序、健康地开展,现将《枣庄市社会保障卡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枣庄市社会保障卡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在我市的统一发行、应用和管理,方便我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障卡,是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统一制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行,方便持卡人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的集成电路卡。

社会保障卡是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基本功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基础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事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全市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

枣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承担所在地社会保障卡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障卡所需数据信息的采集、维护、管理,负责制定规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流程,兼顾各项业务间综合协调性,保证社会保障卡在业务经办工作中的有效应用。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保障持卡人查询、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权利,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确保社会保障卡的安全使用。

第五条  本市使用的社会保障卡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金融机构合作,面向社会发行的含IC芯片和金融磁条的双界面卡。IC芯片包含了个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本信息,持卡人可以凭此卡芯片办理各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享受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通过磁条,享受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应服务。

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均应申领社会保障卡。申领社会保障卡,应当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到区(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以下手续:

()个人申领需填写《枣庄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确认表(个人)》,交验二代居民身份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确认无误后缴费领取收据。

()未办理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本人行动不便的或有其他原因不能到现场的,可由其单位或其他可以证明其身份的机构开具证明,并提供近期一寸、彩色、白底、免冠、相片大小在30K以内、*.jpg格式的电子版照片一份,并以身份证号码命名(像素大小358X441)。

()个人需携带缴费收据领卡,领卡时请仔细核对卡面信息,确认无误后在《枣庄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确认表(个人)》签字领取社会保障卡。

()单位领取时,代领卡人需出示《枣庄市社会保障卡代领证明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打印《枣庄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确认表(单位)》签字确认领取。

第七条  社会保障卡申领人材料齐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发放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的有效使用期限为10年。

第八条  社会保障卡主要用于办理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

()社会保险缴费;

()申领养老保险待遇;

()申领医疗保险待遇;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申领门诊慢性病待遇;

()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就业登记;

()失业登记;

(十一)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十二)求职登记;

(十三)享受优惠扶持政策情况;

(十四)参加政策性补贴的职业培训项目;

(十五)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十六)申请职业资格鉴定;

(十七)持卡可以办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其他事务。

社会保障卡的上述业务经办、电子凭证和信息查询等功能,分步实施、逐项启用。

第九条  持卡人可以通过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的读卡设备、12333咨询电话及其他渠道,查询本人的基本信息和各项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信息。

第十条  社会保障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卡人应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换领社会保障卡。

出现下列情形时,持卡人应向合作金融机构营业网点申请换领社会保障卡:

()卡面内容污损、残缺,不能辨认;

()在专用读写设备上不能正确读写或者无法读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变更卡面登记项目内容;

()其他合理情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合作金融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完成社会保障卡换领。

第十一条  持卡人遗失社会保障卡或遗忘社会保障卡密码时,应携带身份证件到就近合作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手续。如果因故不能及时前往合作金融机构办理挂失手续,可致电合作金融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办理口头挂失,并根据坐席员的提示,及时到合作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办理正式挂失手续。挂失时效按照合作金融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社会保障卡账户密码由合作金融机构负责管理,修改密码可以通过合作金融机构柜台和自助设备办理。持卡人可以通过自助设备,对社会保障卡的余额、交易记录进行查询。       

第十三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注销其社会保障卡:

()持卡人因死亡、失踪等原因被注销户籍的;

()持卡人调动转移至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外的;

()其他合理情形。

持卡人办理补换卡手续的同时,合作金融机构会注销其原社会保障卡。

第十四条  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牟取非法利益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社会保障卡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社会保障卡工本费的收取,在国家、省未有新的规定前,按山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山东省社会保障卡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6]74号)文件执行,首次领卡每人每卡25元,补换卡每人每卡30元。首次领卡的失业人员、城镇居民、灵活就业人员及企业军转干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给予减收,按10元收取;首次领卡的残疾人员、低保家庭人员,给予免收。对于减收或免收人员的资格认证,应凭其有效证件严格审核。

第十六条  根据本市实际,设置社会保障卡使用过渡期。过渡期内,支持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证并行使用,已发卡人员应使用社会保障卡就医;医保个人账户拨付到社会保障卡银行磁条账户。过渡期后,医保个人账户划拨转移到社会保障卡芯片账户,在定点医疗机构定向消费。过渡期截止到20146月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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