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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博士(后)来枣创新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5-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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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博士(后)来枣创新

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党委组织部、枣庄高新区党群工作部,政府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枣庄高新区财政局、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快博士(后)来枣创新发展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枣庄市委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                   枣庄市财政局

组织部                 社会保障局

                        2025920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快博士(后)来枣创新发展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有关博士(后)生活补助核定发放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31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博士后科学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人社字〔2025〕66号)及有关规定,发挥博士(后)青年人才在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枣庄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站)、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单位及在站(基地)博士后、出站(基地)后在枣就业创业的博士。

  

第二章  博士(后)集聚培育补助

第三条  博士(后)生活补助。对自202281起到我市博士后站(基地)开展研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基地)期间可享受每人每月5000元的生活补助,在站(基地)时间每满1年发放1次,最长补助2年。出站(基地)后留枣工作,符合企事业单位博士补贴条件的,可享受相关就业创业、购房补助政策。全职入站博士后出站(基地)后通过共引共用博士人才来枣工作的,可享受相关就业创业、购房补助政策。以上补助和市级其他人才类补贴政策重复的,就高享受,不重复享受。

第四条  博士后在站(基地)科研补助。对博士后站(基地)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开题后,给予站(基地)1万元/人的一次性补助,每个站(基地)最高不超过3万元/年。在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以第一申请人获得市级以上科研项目,在立项、结项时分别给予3万元科研补助。

第五条  博士后创新资助。对在省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或获选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省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省博士后创新项目资助的,按国家、省级支持政策1:1配套。

第六条  优秀站(基地)补助。在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1人及以上,且有出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留枣工作的,确认为“优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优秀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给予5万元优秀站(基地)补助。

第七条  博士(后)集聚培育补助申报每年组织一次,具体时间和要求按照申报通知执行。

第八条  博士后在站(基地)期间中途退站的,不再享受当年度博士后集聚培育补助。在枣多次进站(基地)做博士后的,只享受一次博士后补助。

第三章  博士(后)服务保障

第九条  将市内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在站博士后、正常出站后在我市工作的博士后,纳入正高级、副高级职称“直通车”人员范围。博士后站(基地)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带领的科研团队主要成员,突破重点项目关键技术难题、有重要贡献的,经博士后本人举荐,可不受原职称资格限制,符合标准条件者,直接申报工程技术系列(包含但不仅限于工信领域)中级职称,参与的博士后科研项目取得的业绩贡献可作为职称申报评审的重要依据,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每年度最多可举荐2人直接申报中级职称,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每年度可举荐1人直接申报中级职称。

第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基地)后在枣庄工作的,发放“枣庄惠才卡”,纳入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范围。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安排博士(后)补助年度预算和决算,协助做好博士(后)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编制博士(后)补助年度预算,组织博士(后)补助申报、材料审核及补助发放工作,做好博士(后)服务保障。

 第十三条  博士后站(基地)及相关单位负责审核本单位的博士(后)补助等相关材料并确保其规范真实,做好博士(后)补助的后续发放及管理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按照本细则发放的各项补助是专项资金,各单位要发挥资金使用最大效益,不得虚报、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  设站(基地)单位及博士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发放的补助资金,且三年内不得享受本细则规定的各项补助政策: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虚报、截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的;

 (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对有上述行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区(市)、枣庄高新区应根据本地区实际,进一步健全博士(后)创新创业补助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在各级财政资助基础上加大博士(后)配套支持力度。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510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101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枣庄市促进博士(后)来枣创新创业实施细则》(枣人社办发〔2023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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