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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枣庄市技能大师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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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枣庄市财政

关于印发《枣庄市技能大师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枣庄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财政金融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枣庄市技能大师工作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枣庄市财政局 

                                 2024312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枣庄市技能大师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人才兴枣战略,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围绕“强工兴产、转型突围”目标,培养更多高技能人才和大国工匠,根据《齐鲁技能大师特色工作站建设实施办法》(鲁人社字〔2022116号)),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枣庄市财政局决定实施技能大师工作室(以下简称“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为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主要功能是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各行业生产企业与院校之间、上下游产业之间建立有效运行的产学研合作创新研发机制,实现技能大师工作室成员单位的共同发展。

第三条 技能大师工作站建设项目主要围绕“6+3”现代产业体系(高端装备、高端化工、新材料、新能源、新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高质高效农业、新型商贸物流业、特色文旅康养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组织实施。

第四条技能大师工作室主要依托在技能含量较高的行业、大中型企业和院校中工作的高技能人才以及部分掌握传统技能、民间绝技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能大师进行建设。


第二章 项目建设目标及任务


第五条2024年至2026年,每年遴选建设不超过5个技能大师工作站,管理期限为3年。技能大师工作室要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企业院校参与为支撑,以高技能人才参与为核心,以政府服务支持为保障,形成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型合作组织。

第六条技能大师工作站采取自主创新与集成创新相结合的形式,充分汇集现有高技能人才资源优势,承担以下主要任务:

(一)根据各工种现有生产工艺技术基础标准,积极开展具有创新性、前瞻性、标准化的开发与研究,逐步建立和完善各工种工艺及产品制造的标准化体系,为关键技术的研究和产品制造提供标准支持;

(二)根据行业、工种发展需求,组织技能大师工作站成员学习新知识、新技术,研究开发生产实践中的关键共性技术,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提高核心竞争力;

(三)凝聚技能大师工作站技术、人才、设备和信息等资源,实现知识产权共享、技术转移和扩散,加快成果转化,为满足企业发展、生产应用需求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成果。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开展国内外技术合作交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四)依托工作室,开展技艺传承,培养具有高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或具备市级以上技术能手资质的枣庄市技能领军人才

(五)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开展国内外技术合作交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大力推广传统技能、民间绝技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六)开展各工种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技术验证和评审,提供高技能人才的技术革新、人才培训、信息咨询等学习平台,促进技能大师工作室整体技术的提升;

(七)积极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成员的发展争取政府部门的政策和项目支持,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建言献策。


第三章 项目建设申报条件


第七条技能大师工作站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技能大师的条件。技能大师应当是某一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技能人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国务院特殊津贴、全国技术能手、齐鲁首席技师(山东省首席技师)、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技师、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泰山产业技能领军人才、山东省技术能手、枣庄英才、枣庄市首席技师称号之一的;

2.积极开展技术技能革新,取得有影响的发明创造,并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的;

3.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成绩突出,所带徒弟多人成为单位技能骨干、在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4.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工作站日常工作。

具有突出绝技绝活,并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上作出较大贡献的技能型人才,可参照上述条件单独申报。

(二)依托企业建立技能大师工作站,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有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2名以上;技能人才比较密集;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制度;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且已完成备案;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交流等方面的费用不低于50%,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站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工作条件(其中固定工作场所一般不少于60平方米)。

(三)依托院校或其他单位建立技能大师工作站,应当具备的条件:有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2名以上;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开设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特色专业或实训项目;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制定了一系列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站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的工作条件(其中固定工作场所一般不少于60平方米)。

此前已获得省级及以上技能人才培养平台项目的企业、院校或其他单位不再申报市级技能大师工作站。


第四章 项目实施


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部署要求申报技能大师工作站建设项目,提交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技能大师工作站申报表

(二)申报报告。申报技能大师工作室职业工种、技能大师工作室成立的必要性和现有优势、技能大师简介、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目标及建设工作方案,以及今后五年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计划等

(三)技能大师工作室所依托的企业、院校或其他单位有关情况说明。包括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措施,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交流等方面的费用不低于50%的证明材料,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资金支持以及场所、设备等工作条件的情况说明;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技能大师候选人身份证、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获奖证书及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

审核确定。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应经区(市)人社部门组织专家评议论证,按照名额、条件要求评审确定推荐项目候选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评审等方式,经综合研究后公布年度项目建设单位名单。

第十条 项目实施。技能大师工作室要根据行业企业的需要,开展各种形式的主题活动,组织开展新知识、新技术的学习培训、技术交流,解决技术难题、组织技术攻关、技术成果的筛选与推荐。要积极参与相关行业、产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工作,推动相关非遗项目的人才培养。申报材料确定的各项建设内容,应在建设期内按期完成,建设过程中原则上不作调整。

第十 检查验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技能大师工作室进行综合管理和指导。建立考核制度,对技能大师工作室实施动态管理。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撤销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建设资格,追回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 技能大师工作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技能大师工作站项目建设资格:

(一)工作站主要带头人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的;

(二)不开展技术研发、技术交流、技术革新、技术攻关,带徒传技等工作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谎报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设立技能大师工作站的;

(四)非法挪用市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

(五)其他应当取消技能大师工作站的行为。

第十 技能大师工作室要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对所产生 的专利、技术标准、技术秘密、非专利技术成果以及与技术成果开发内容有关的著作权、专利权等权属依法予以约定和保护。


经费管理和监督


第十级财政对技能大师工作站建设项目给予5万元补助资金。区(市)财政或企业可安排资金对技能大师工作站技术技能创新研发等活动给予补助。行业、企业或学校要为工作站提供办公场所、实训设等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安排技能大师带徒津贴、研究攻关项目补贴以及日常工作经费等。

第十五条 技能大师工作站市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技能大师工作站技术革新项目研发经费。包括项目所需的原材料、教材、电子设备、小型设备、辅助工具、实验研究的补助等;

(二)技能大师工作站成员组织开展或参加的与本行业、本专业领域密切相关的国内外技术交流、考察学习、培训等费用(含差旅费、咨询费、培训费、食宿费、交通费等);

(三)技能成果检测认定与奖励、科技创新与发明等费用;

(四)开展技艺传承,培养青年技能人才所需的课时费、劳务费等费用(含评审费、专利申请费、版面费等)。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不得挪用、挤占,防止虚列支出的现象发生,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有效。

第十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对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资金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和技能大师工作室主管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项目预算执行及时、到位。

第十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专项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二十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243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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