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枣庄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枣庄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枣庄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枣庄市财政局
2020年6月16日
枣庄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促进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转型升级、快速、高质量发展,参照《山东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每年在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扶持资金的管理,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开透明、规范有序、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
第四条 扶持资金严禁用于基本建设、车辆和房产购置等支出。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与补助额度
第五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中的公共性、公益性、基础性领域,包括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创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育,高端人才队伍建设以及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急需开展的相关工作等。
(一)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补助
支持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对批准建设市级产业园的,给予每家不超过15万元一次性补贴。资金补贴额度,根据其入驻企业数量、服务情况、发展前景、实现产值等因素确定。补贴资金主要用于产业园区为入驻机构提供各项服务、经营场地租金减免等。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育奖补
1.人力资源诚信服务机构奖补。开展行业诚信评估,建立健全诚信体系,对新获评全市人力资源诚信服务机构的,给予每家3万元奖补。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成长创新奖补。支持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培育,对市场前景好、创新能力强、营收连续3年增长的一定规模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尤其是创新服务产品、技术或模式,满足市场专业化需求、引领或促进行业发展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每家3万元奖补。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助力重大发展战略奖补。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助力脱贫攻坚、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乡村振兴、双招双引、稳就业等国家和省、市重大发展战略。对参与重大战略并作出贡献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行业组织等,给予每家5万元奖补。
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品牌建设奖补。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自主品牌建设,每年安排15万元用于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奖励(每家不超过5万元),授予“全市人力资源服务品牌机构”称号。
(三)人力资源服务业高端人才队伍建设补贴
加大对行业高层次人才培养力度,支持举办人力资源服务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研修培训。在市内培训研修的,给予每班次不超过5万元补贴;赴市外培训研修的,给予每班次不超过15万元补贴。
(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端活动奖补
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行业组织或大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人力资源服务展会、高端论坛、技术峰会、推介会、招聘会、创新创业大赛等规模性人力资源服务业供需对接、交流拓展活动。对效果良好、有效扩大行业影响力的,给予每场活动不超过10万元奖补。支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组织、产业园区等进行行业前沿理论课题研究、标准化制定及推广等活动,对效果良好、有效促进行业发展的,给予每项不超过5万元奖补。
第三章 资金分配方式
第六条 每年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100万元,用于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第七条 扶持资金采用项目分配方式,通过专家评审、择优遴选、公开公示方式进行。
第八条 每年12月底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需求和发展计划,确定下一年度资金扶持重点,编制预算。
第九条 每年6月底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预算安排计划,向各区(市)及市直有关部门部署年度项目申报及评审具体事宜。
第十条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要求进行项目申报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突出重点、择优资助、确保成效”的原则,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当年度扶持项目,会同市财政局及时下达扶持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获得扶持资金支持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资金管理办法,按项目建立基础管理台账,并建立健全年度审计和绩效评估制度,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各区(市)人社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组织项目单位将上年度扶持项目执行情况或绩效评估报告书面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项目执行情况或绩效评估报告应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目标、工作措施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以及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等。不按时报送工作报告或资金绩效较低的,取消相关区(市)或市直主管部门以后年度申请扶持资金资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全市情况后,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扶持资金绩效报告送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财政、人社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通报有关情况,共同研究解决扶持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对违规使用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区(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跟随《枣庄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枣人社办发〔2019〕40号)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