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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人社发〔2017〕26号关于印发《枣庄市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工资福利科 来源: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时间:2017-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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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枣庄市机关事业单位防治

“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委组织部、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政工部,市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转发人社部规〔20166号文件在全省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枣庄市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枣庄市委组织部

 

 

 

枣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枣庄市财政局   

 

                                 2017629

 

(此件主动公开)

  

 

 

 

 

 

 

 

 

 

枣庄市机关事业单位

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建立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转发人社部规〔20166号文件在全省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用人单位承担主体责任,将防治“吃空饷”问题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范围。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应敢于担当,切实负起领导责任。

第三条 严格界定“吃空饷”情形。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主要是指: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但从机关事业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因请假、因公外出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旷工等原因,按规定单位应当与其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当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机关事业单位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第四条 按照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干部交流、人才引进等管理规定选拔、使用人员,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办理进人手续,严格执行公务员登记制度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名统计制度。

    第五条 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时采集、更新在岗人员信息和工资发放信息。机关事业单位每年1月份应对上年度机构编制、人员在岗、工资发放和人员交流等情况进行内部公示。

    第六条 加强考勤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因事请假须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进行报批、备案,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条 加强考核工作,将日常考核、年度考核与人员晋升、岗位和工资调整紧密挂钩。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人事关系的,或者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应在当月办理解聘、工资核销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终止等手续。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政策执行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符合病退、退职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执行相应待遇。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退休次月执行相应的退休待遇。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党纪政纪处分的,须按规定及时办理取消、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手续。

第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审判、检察、公安、国家安全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所在单位在收到告知书后,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立即报告同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按规定对其工资待遇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一般不得以日常工作为由借调人员,因完成专项工作或者重点任务确需借调工作人员,须经借出、借入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明确借调期限。借调期满后继续借用的,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严格禁止各种形式的非组织借调行为。

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进修培训、挂职锻炼,须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形成会议纪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按有关规定抓好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对按照中央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有关文件要求离岗创业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须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并通过完善聘用合同管理、强化考核等办法规范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健全统一指导、分级调控、分类管理的人事管理体制,完善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类人员管理及工资待遇执行等方面的政策指导。强化人事监管,健全各项管理程序,完善人员流动管理机制。

第十七条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全面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严格人员编制使用核准备案制度,强化部门间联动管理综合约束机制,依法依规推进机构人员编制信息公示公开。加强机构运行和编制使用情况的动态监测,加大12310”举报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进一步加强核拨人员经费和财政统发工资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对增人增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各级组织、机构编制、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加快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对接,建立机构编制、岗位管理、人员聘用、工资管理、社保缴费、财政预算等工作的互联管理平台。要形成常态化的联合治理工作机制,定期和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核实处理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条 各级要在政务公开网站公布举报电话、邮箱。对举报线索要及时查处,并向实名举报人及时反馈结果。对上级巡查发现或转办交办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查处并报告结果,复杂问题经请示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1月份要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上年度防治“吃空饷”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吃空饷”问题,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查实的问题“零容忍”,坚决纠正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对违纪违规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占编“吃空饷”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核减相应编制和预算,并收回空余编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财政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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