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劳动关系

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仲裁审查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枣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来源:枣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时间:2021-04-02
分享到:

     枣人社字【202116号

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仲裁审查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枣庄高新区党群工作部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仲裁审查规定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10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是要健全调解协议仲裁审查工作机制。把调解协议仲裁审查工作作为强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争议调处功能、实现劳动人事争议就近就地化解、提升调解工作效能的重要举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和《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仲裁审查规定》的要求,本着简便快捷的原则对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申请优先审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不断健全高效审查工作机制。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做好《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仲裁审查规定》的公示公开和宣传解读工作。在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立案接待窗口和基层调解组织工作场所以适当方式向当事人告知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程序及需要提交的材料,方便双方当事人。

   二是要规范调解协议仲裁审查办理程序。对于当事人提起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视情况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调解协议仲裁审查,可由一名仲裁员独任审查,必要时也可开庭审理。对受理的调解协议经仲裁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制作仲裁调解书。仲裁调解书的内容,应当与调解协议及调整、补充、补正条款相一致。对于不符合制作调解书的,应当制作仲裁决定书,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制作仲裁调解书的理由。

三是要严格规范办理时限。对于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的申请,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仲裁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五个工作日。要提高工作效率,本着“一次办好”的原则,能一次办好的,争取当日受理、当日审理、当日办结。不能一次办好的,在规定的办结时限内,尽最大限度缩短办结时间。

    四是要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本着方便快捷高效的原则,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努力提高调解协议仲裁审查质效。建立仲裁机构与基层调解组织沟通联系网络,积极探索采取流动仲裁审查、网上仲裁审查等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的服务。

   在贯彻执行过程发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联系。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1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附件:《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仲裁审查规定的通知》


:
转发调解协议仲裁审查规定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