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劳动关系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 关于建立枣庄市劳动人事争议 三方联合调解机制的通知

作者:枣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来源:枣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时间:2021-11-22
分享到:


枣人社字202178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

关于建立枣庄市劳动人事争议

三方联合调解机制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有关精神,充分发挥调解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有效促进三方联动,形成化解争议合力,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市工商联合会共同研究决定,成立枣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解中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枣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联合调解中心)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市工商联合会联合设立,并分别在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市工商联合会设立分中心。联合调解中心设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明确主任1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4名,分别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市工商联合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另设立成员若干,分别由三方成员单位业务骨干担任。分中心由分中心所在三方成员单位明确1名人员牵头负责,三方其他成员单位派员组成。三方各成员单位分别负责提供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负责中心和分中心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二、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联合调解中心及分中心,实现劳动关系三方联动,形成共同参与相互衔接的多元调解格局,及时、便捷、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争议调解、仲裁指导等服务,提升公共服务质量,体现公共服务职能,有效化解劳动人事争议,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三、工作原则

(一)协调联动、多方参与。联合调解中心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建立运行,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市工商联合会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化解劳动人事争议合力。各分中心所在单位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其他成员单位积极协助分中心的工作。

(二)自愿调解、依法公正。引导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得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调解程序和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做到依法处理、公平公正。

(三)服务为先、高效便捷。发挥调解化解争议灵活高效的优势,把服务理念贯穿于调解工作的全过程,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质效。

四、工作内容

联合调解中心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辖劳动人事争议立案前的先行调解和立案后的委托调解工作,既作为三方联动的平台,又作为案件分流中心。必要时可以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参与全市各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立案前先行调解和仲裁立案后委托调解工作。同时,还将提供法律援助、法律宣传、法律咨询等服务,不定期召集相关人员就重大集体争议等调解典型案例进行研讨交流。

五、调解人员

联合调解中心开展调解工作的调解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市工商联合会分别派出。可以从律师、法律工作者、退休法官、检察官、工会干部、资深人力资源工作人员等专业人员中聘任,调解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服务指南》中调解员的有关规定,调解员名单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备案并公示。

六、工作程序

对辖区内的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原则上委托联合调解中心进行立案前和立案后开庭前的调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出具调解委托书,与联合调解中心及分中心做好对接。联合调解中心或分中心收到调解委托书后,应确定调解员并督促其在三日内主动与当事人联系,提前确定并告知当事人调解时间和地点,做好调解准备工作。调解员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解工作,调解成功的要现场出具调解书,调解不成的,要及时引导进入仲裁程序。

联合调解中心及分中心要完善调解案件登记、调解工作记录等制度,建立工作台账,实行案件登记,调解终结后将调解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保存五年以上。

七、工作要求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要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大投入、整合资源、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指导,推动本系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市工商联合会应当确保派出的调解员具有开展调解工作所必须的工作能力,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做好对各自调解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接受委托的调解员能够尽职尽责,客观公正地开展调解工作。

3、联合调解中心调解案件不收取任何费用。

4、实行不定期通报制度。对工作过程中发现的突发问题及重大争议隐患,应及时互通信息,并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报告。

5、各区(市)和枣庄高新区要参照市里做法建立三方联合调解机制并做好运行工作。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枣庄市总工会

枣庄市企业联合会/枣庄市企业家协会    枣庄市工商业联合会

                                                2021年1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枣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关于建立枣庄市劳动人事争议三方联合调解机制的通知1115.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