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枣庄市委组织部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枣庄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枣庄市首席技师选拔
管理办法》的通知
枣人社字〔2026〕3号
各区(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枣庄市委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 枣庄市财政局
组织部 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枣庄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开发和利用各类技能人才资源,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加快建设一支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的高技能人才队伍,推动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根据《齐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暂行)》(鲁人社字〔2021〕154号)《关于进一步优化枣庄英才集聚工程的意见(试行)》(枣办发〔202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枣庄市首席技师属于枣庄英才集聚工程体系“产业技能人才”项目。本办法所称枣庄市首席技师是指在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高超技能水平、丰富实践经验、业绩贡献突出,在全市乃至全省、全国本行业(领域)中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广泛认可,经选拔认定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枣庄市首席技师选拔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统筹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等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领域)分布。
第四条 枣庄市首席技师每年选拔1次,每次人数不超过20人,管理期限为3年。
第五条 枣庄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枣庄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枣庄市首席技师选拔范围:枣庄市各类企业行业(含中央、省属驻枣企业)和社会组织中,具有技师(职业技能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并在一线岗位直接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优秀高技能人才,重点从我市“432”现代化产业体系、国民经济发展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中选拔。
第七条 推荐人选必须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敬业奉献精神,为所在单位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符合第六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中做出重要贡献,取得重大发明、创新成果或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具备高超技艺、绝招绝技,在本企业、本市同行业(领域)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创造出同行业(领域)公认的先进操作技术方法,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在传技带徒方面成绩突出,所带徒弟多人成为企业技能骨干、在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为人才培养和技能传承做出突出贡献;
(四)近4年内,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山东省技术能手”“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等荣誉;或者享受国家和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或者获得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劳模、工匠等技能人才称号;或者获得区(市)或市属行业、中央和省属驻枣单位、市直各大企业首席技师称号。
(五)近4年内,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及全国职业技能大赛获奖;或参加枣庄市“鲁班传人”职业技能大赛取得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两名,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第一名。
(六)重点产业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432”现代化产业体系企业业务骨干或企业首席技师,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不参与申报。
(七)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人员。专业技术人才近4年内参加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以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贯通取得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从事一线技术技能工作,在行业内做出突出贡献。
推荐人选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同等条件下优先从45周岁以下的高技能人才中选拔。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枣庄市首席技师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各区(市)、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市属企业及中央、省属驻枣有关单位负责推荐本区(市)、本单位、本行业系统候选人。不受理个人申请。已被选拔为“枣庄市首席技师”的人员不重复申请。
第九条 枣庄市首席技师选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部署申报。根据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下发申报工作通知,明确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
(二)组织推荐。各区(市)、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市属企业及中央、省属驻枣有关单位受理申报后,负责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组织专家进行初步评审,形成推荐人选。推荐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推荐时需报送以下材料:
1.枣庄市首席技师申报表;
2.推荐报告和推荐人选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推荐人选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情况、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等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推荐人选突出贡献、技能技艺以及先进操作法等佐证材料;
4.通知中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三)资格审查。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对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形式要件审查。材料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
(四)评审遴选。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在充分讨论和投票表决基础上,提出枣庄市首席技师建议人选名单。
(五)考察公示。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将建议人选名单在有关网站和申报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组织实地考察。
(六)颁发证书。公示和考察均无异议的,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条 枣庄市首席技师在管理期间,每人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贴800元。津贴每年集中发放一次,新选拔的枣庄市首席技师津贴于次年开始发放。在管理期内入选其他市级及以上人才工程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政府津贴。
第十一条 枣庄市首席技师名单纳入枣庄市高层次人才库,每年组织部分首席技师参加政治理论培训及市情考察、咨询、交流等活动。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对枣庄市首席技师可以参照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其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应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个人。
第十三条 市、区(市)每年组织对高层次人才进行健康查体时,应当安排管理期内枣庄市首席技师参加;用人单位应依法安排枣庄市首席技师带薪休假。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枣庄市首席技师在企业发展、生产管理、技术革新、项目攻关、高技能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一)用人单位要积极组织枣庄市首席技师参与重点生产建设项目咨询和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开展同行业技能交流、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二)企业可采取为枣庄市首席技师建立工作站等方式为枣庄市首席技师开展技艺传承、技能推广提供平台,建立高技能人才技术技能创新成果和绝技绝活代际传承机制;
(三)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重视枣庄市首席技师的能力提升,有计划地安排枣庄市首席技师脱产学习、参观考察、参加同业技术技能交流;
(四)枣庄市首席技师在申请科研项目、申报新技术推广应用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优先给予政策、经费等支持;
(五)枣庄市首席技师纳入各级党委联系专家范围,及时协调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六)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大力宣传枣庄市首席技师的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高技能人才工作的良好局面,为高技能人才队伍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第十五条 枣庄市首席技师在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安排下,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做好所在职业(工种)领域技术技能传帮带工作,积极培养青年技术技能骨干;
(二)发挥职业技能优势,积极参与技术攻关、技能革新、发明创造等活动,帮助企业解决生产操作、技术工艺等方面的难题;
(三)积极参加行业性、区域性技术交流会议、技能演示活动,及时总结推广创新成果和具有特色的生产操作法;
(四)配合做好高技能人才宣传工作。
第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立枣庄市首席技师档案,每年底对枣庄市首席技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发放津贴的依据。年度考核由所属各区(市)、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市属企业及中央、省属驻枣有关单位负责,考核结果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七条 枣庄市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不再从事技术技能岗位工作或者调往市外的,可继续保留枣庄市首席技师资格,但自情形发生之日的次月起停发政府津贴,不再享受枣庄市首席技师的相关待遇。
第十八条 枣庄市首席技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并停止其相应待遇:
(一)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过失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首席技师资格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枣庄市首席技师称号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11日。2025年度及以前入选的枣庄市首席技师按原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