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人社函〔2024〕47号
关于印发《枣庄市创业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体局、公安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补贴性创业培训管理工作,促进创业培训事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函〔2024〕35号)要求,我们制定了《枣庄市创业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枣庄市教育局 枣庄市公安局
枣庄市财政局 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枣庄市创业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保障制度,健全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创业者自主选择的创业培训工作机制,切实提升创业培训质效,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函〔2024〕35号)要求,结合枣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的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范围的创业培训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创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承训机构”),是指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业务指导下,提供优质创业培训服务,接受社会广泛监督的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做好创业培训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监督指导、资金保障等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共同做好承训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共同依法依规做好承训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工作。
第二章 培训项目
第六条 根据创业的不同阶段和不同业态,分级分类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创业培训由低到高分为创业意识培训、创业能力培训2个层级,创业意识培训(A类)、创办企业培训(B类)、网络创业培训(C类)3个类别。
第七条 创业意识(GYB)培训。针对具有创业意愿、但尚未有具体创业项目构思的潜在创业者,提供识别商机、评估创业能力和条件以及论证创业项目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创业意识培训课程原则上不少于3天、24个课时。创业意识培训结束时,学员应完成创业能力测试。
第八条 创办企业(SYB)培训。主要针对具有创业意愿,且已经形成具体创业项目构思的潜在创业者,提供从事个体经营、开办微型小型企业基本知识和能力的培训。创办企业培训课程原则上不少于7天、56个课时。创办企业培训结束时,学员应完成创业能力测试和《创业计划书》。
第九条 网络创业培训。主要针对有互联网创业意愿或希望企业互联网化的创业者,通过理论教学、模拟训练等方面的教学,帮助创业者建立互联网思维,提升网络创业能力。网络创业培训课程原则上不少于7天、56个课时。网络创业培训结束时,学员应完成创业能力测试和《网络创业培训网店规划书》。网络创业培训教学辅助平台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遴选确定。
第三章 机构管理
第十条 承训机构由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报、合理布局、动态管理”原则,面向社会公开遴选。
第十一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机构可以向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承接创业培训任务:
(一)在枣庄市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的办学许可或培训资质,承诺能够履行承训机构全部职责;
(二)具有2名以上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创业培训讲师证书(网络创业培训讲师证书)的专(兼)职教师和2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
(三)具备符合创业培训技术标准的培训场地、设施设备和有关技术服务平台;
(四)具有教学管理、学员管理、服务管理、财务及安全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
(五)具有提供后续指导服务的管理团队或服务专家等;
(六)近2年内未发生社会不良影响事件,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 承训机构遴选程序:
(一)发布通知。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承训机构遴选通知,明确机构遴选范围和条件等要求。
(二)机构申请。培训机构于遴选通知发布15日内,向注册地(培训地)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枣庄市创业培训承训机构申请表》(附件1);
2.机构的管理架构、师资力量、教学场地、教学设备等材料;
3.教学实施大纲和教学计划等;
4.机构过往举办相关培训工作的主要案例和成果;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初审和复审。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组织评审小组对通过初审的培训机构进行实地复审,确定拟公示名单。
(四)机构公示。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复审情况,向社会公示承训机构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创业培训机构纳入本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并向社会公开。承训机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机构进入和退出机制。
第十四条 建立承训机构年度评估报告制度,评估内容涉及承训机构年度任务落实情况、培训效果、学员满意度、后续服务、创业培训技术要点及有关标准执行情况等,评估结果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五条 承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移出全市承训机构目录:
(一)不再符合“第十一条”承训机构申请条件的;
(二)存在以联合办学、培训合作等名义违规转包培训的;
(三)骗取套取或违规使用补贴资金的;
(四)年度评估不合格的;
(五)其他违反职业技能培训有关规定的。
承训机构因上述(一)、(四)类情形被取消承训机构资格的,一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承训机构遴选;因其他情形被取消资格的,后续不再参加承训机构遴选。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六条 创业培训的教学组织管理工作,按照人社部《创业培训标准(试行)》(中就培发〔2018〕2号)、《关于印发〈马兰花中国创业培训项目组织实施规程(试行)〉等技术文件的通知》(中就培发〔2020〕7号)、《关于印发<“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培训技术要点(试行)>的通知》(中就培发〔2020〕8号)和《关于印发<网络创业培训技术要点>的通知》(中就培发〔2021〕2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及过往创业培训等情况,合理确定培训目标及不同群体培训规模。承训机构根据自身办学能力、学员组织情况等,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并有序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承训机构应通过网站或媒体等渠道发布具体班期通告,明确培训项目名称、培训地点、预计培训班次和开班时间、师资情况等。
第十九条 落实创业培训师资选聘制度。开班前,承训机构应根据培训类别从师资库中选聘2名持有对应课程的讲师共同授课。
第二十条 承训机构在开班前,应组织讲师依据报名人员提交的《创业培训学员入学登记表》(附件2),对报名人员所处创业阶段及培训意愿进行分析,筛选出符合所开设班期条件的学员,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提出意见建议或推荐其他培训内容。
第二十一条 承训机构在培训开班前5个工作日向培训班所在地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创业培训开班申请;
(二)创业培训学员名册;
(三)创业培训计划(含课程安排、授课讲师及地点);
(四)创业培训教师资格证明;
(五)教学资源(教材、设施设备、数字课程等);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按照“谁申请、谁负责”的原则,承训机构确保所申报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参训人员承诺对身份条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接到开班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按告知要求及时补正,申请材料补齐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未按照规定申请备案、擅自开班的,不得申请培训补贴。
第二十三条 办班申请通过后,承训机构应按照培训计划落实培训内容、培训课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管理,并运用监督评估工具,收集相关数据,建立统一、规范的培训台账,对教学情况、教学效果、学员满意度等进行教学评估。
第二十四条 加强创业培训与创业服务的有效衔接和统筹推进,培训结束后,承训机构应对学员创业情况进行跟踪回访,并积极对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学员提供创业贷款、创业孵化、创业咨询等创业服务。
第五章 培训评价
第二十五条 创业培训考核坚持“培考分离”原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市财政局统筹全市创业培训绩效评估,统一遴选创业培训评价服务机构及评审专家。区(市)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组织创业培训评价工作,授课讲师不得担任所授班期的考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培训结束后,承训机构按所开展培训项目的相关规定,向举办地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考核评价申请。区(市)组织创业培训评价机构进行考核评估,出勤率低于80%的参训学员不得参加培训考核。
第二十七条 创业培训考核内容分创业能力测试和《创业计划书》考核,其中创业能力测试,时间不少于60分钟,满分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创业计划书》《网络创业计划书》考核满分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
第二十八条 参训学员参加的考核项目成绩均为合格的,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调整规范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4〕52号)相关要求,发放《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工负责创业培训相关证书的管理,确保证书管理信息安全、流向清晰、数据准确,维护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六章 培训补贴
第二十九条 创业培训的补贴对象为创业培训承训机构,补贴人员范围按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求执行。承训机构免费开展创业培训,按取得《合格证》的人数申请相关创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按规定从培训专账资金、就业补助资金或其他专项资金中合理统筹安排。
第三十条 劳动者应从低到高逐层级参加创业培训,对劳动者先参加高层级培训,后参加低层级培训的,对低层级不予补贴。同一创业培训项目,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每年最多享受一种类型。培训补贴标准如下:
(一)参加创业意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按3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
(二)参加创办企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按8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
(三)参加网络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按9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
第三十一条 承训机构按补贴资金使用规定,通过“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向培训班举办地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区(市)按有关资金支出程序,审核、拨付创业培训补贴。
第七章 监督评估
第三十二条 坚持“谁补贴、谁备案、谁监管”的原则,建立常态化、制度化监管机制。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托“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及其他职业技能培训信息管理平台,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机构的真实性、合规性,实现培训机构全覆盖、培训人员全实名、培训资金全记录、培训过程可追溯、培训质量可监控。
第三十三条 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开班申请、开班审批、培训监管、培训考核、证书管理、补贴申请、补贴审批等事项,适时组织开展随机抽查、实地核查、专项检查、电话调查,及时掌握创业培训实际情况,对发现的问题需及时记录和报告,并要求承训机构及时整改。监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培训资质情况。包括开展创业培训的场地、设施设备、教师资格、培训范围和标准等情况。
(二)创业培训开展情况。包括学员招收、教学计划实施、教学管理、培训秩序及质量效果等情况。
(三)补贴发放情况。包括享受补贴人员资格审核、资金审核拨付及使用管理等情况。
(四)其他需要监管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补贴职业技能培训绩效评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鲁人社函〔2023〕118号)相关要求,对培训机构、培训对象、培训过程、培训质量和补贴资金申领发放等进行跟踪管理和评估。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联合教育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加大创业培训承训机构监管力度,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枣庄市创业培训承训机构申请表
2.创业培训学员入学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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