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技能人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技能人才评价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职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规范评价工作秩序,确保评价质量,加强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的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结合全市职业技能评价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加强质量督导。各区(市)技能人才评价管理部门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辖区内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主动沟通、加强联系,按照技能人才评价有关文件要求的时间节点、工作流程及审核标准规范推进职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同时要加强对本辖区职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监管和质量督导工作,依据文件标准审核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提交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核方案(实施方案)”并盖章确认,核查自主评价企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参评人员的工作单位社保信息。建立常态化过程督导机制,按照逢考必督原则,派遣符合条件的质量督导员对认定活动进行质量监督并在认定活动结束后填写质量督导表,将对本次认定活动的总体评价提交市技能人才评价管理部门备案,规范评价过程,确保技能人才评价质量。
二、规范认定流程。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应严格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主体责任,按照技能人才评价有关文件中对报名管理、认定实施、结果认定、证书核发和数据上报、档案管理方面的要求规范推进职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按照机构年度认定计划公告和文件要求的时间节点稳步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参评人员信息审核、证书核发补发及档案保管工作,确保技能人才评价质量。
附件:1.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2.关于印发《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3.关于印发《山东省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枣庄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2024年1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