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才购房补助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人才在枣庄安居乐业,根据《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实施意见》(枣发〔2018〕13号)、《中共枣庄市委办公室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引进培养用好青年人才支持“工业强市、产业兴市”若干措施>的通知》(枣办发〔2021〕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放对象和标准。本办法补助对象包括:
(一)我市企业全职引进或在我市自主创业并入选国家级重点工程人才和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以及枣庄英才计划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经考核评估完成工作目标的,给予20万元购房补助。
(二)对到我市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全日制博士,毕业5年内到我市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全日制硕士和大学本科毕业生,在枣庄购买首套住房的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和2万元购房补助。到企业就业的,须与就业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首次在枣庄缴纳社会保险;自主创业的,所创办企业须依法注册、守法正常经营,且在枣庄为首次创业。同时,均需在就业或创业企业缴纳社保满12个月。
(三)对毕业5年内通过青年人才优选、事业单位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引进途径进入我市事业单位工作的博士、硕士和重点高校毕业的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生,在枣庄购买首套住房的分别给予10万、5万、2万购房补助。同时,均需在工作单位缴纳社保满12个月。
(四)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枣庄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含在我市依法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下同)。
第三条 发放条件。申请购房补助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含申请人配偶及未满18周岁子女,下同)在枣庄购买的首套住房且已缴纳契税。
(二)购房之日前申请人在枣无其他住房登记信息和住房交易记录。
(三)申请人毕业年限自取得毕业证书之日起计算,购买期房的购房时间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购买二手房的购房时间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或不动产权证取得之日起计算。签订劳动合同时间、创办企业注册时间和购房时间均须在2021年9月10日(含)之后,且购房时间不得早于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创办企业注册时间。来枣创办企业的,申请人需为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股权比例一般不低于30%。
(四)所购住房须为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住宅,或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二手住宅,应为申请人单独所有,申请人已婚的,产权可为家庭成员共有。夫妻双方均符合发放条件的,可分别享受,但合计享受金额不得超过购房金额。
第四条 申报。符合条件的人才,向所在企业(单位)提出申请,由企业(单位)于每月30日前向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市属企业(单位)可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
符合第二条第(一)款条件的申请人,申报时需提供《枣庄市人才购房补助申请表》一式4份,购买期房的需提供所购住房的购房合同、契税缴纳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契税缴纳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
符合第二条第(二)、(三)、(四)款条件的申请人,申报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护照)、毕业证、学位证、经备案的劳动合同(自主创业的提供所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原件及1份复印件。
第五条 受理和初核。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现场受理申报,核验证件真实性后,将原件退回申报企业(单位)。然后对申报信息逐条审核,并与社保信息进行比对,确认申请人社保缴纳情况,初步审核确定符合条件人员。
第六条 复核和联审。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每月10日前汇总本地通过初核人员申报材料,统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全市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属自主创业的,送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审查首次创业情况及企业守法经营情况。复核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通过复核人员名单送市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联合审查不动产登记情况。
第七条 公示和反馈。对通过复核和联审的申请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每月15日前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纳入购房补助发放名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每月20日前向人才购房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馈。
第八条 发放。人才购房补助资金由购房所在区(市)财政承担。人才购房所在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馈的名单后,协调本地财政部门于每月25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到申请人社保卡银行账号,并于每月27日前将资金发放票据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九条 管理及监督。(一)如实申报。申请人应对照补助申请条件如实申报,申报企业(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禁止为非本企业(单位)人员申报。
(二)及时报告。公示期满前,申请人发生企业(单位)变更或离职离枣等情况,申请人或申请企业(单位)应主动申报并提出变更申请,仍符合补助条件的,由变更后的相应区(市)负责受理审核。申请人在住房补助申请有效期内人才称号调整进阶的,按照不重复享受的原则,购房补助以初次认定为准,不做调整。对于已离枣或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人才,不予发放购房补助。
(三)其他事项。人才购房补助只可享受一次。已享受我市其他人才购房补助政策的,不可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助政策。
第十条 责任追究。享受购房补助的房屋,5年内不得交易转让。对发现弄虚作假冒领或者套取补助资金的,追缴已发放的补助资金,并纳入失信黑名单,取消已享受的各项人才补助政策及今后申报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玩忽职守、审核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部门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并给予通报。
第十一条 各区(市)、枣庄高新区可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操作细则。对于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区(市)和购房所在区(市)不同且补助金额不一致的情况,购房补助金额原则上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执行,由购房所在区(市)负责发放。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及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由市人才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会商,并指定处理方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2021年9月10日(不含)前签订劳动合同的仍按《枣庄市人才购房补助发放办法(试行)》(枣人社发〔2018〕37号)执行,2021年9月10日(含)后签订劳动合同的按本办法执行。此前发布的人才购房补助有关通告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到我市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人才购房补助咨询电话: |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0632-3341282 |
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0632-5513860 |
薛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0632-4492029 |
山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0632-8823225 |
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0632-3921756 |
峄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0632-7756606 |
台儿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0632-6618359 |
枣庄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
0632-8691030 |
优选青年人才购房补助咨询电话: |
0632-8686809 |
事业单位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购房补助咨询电话: |
0632-3317217 |
监督电话:枣庄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科 |
0632-8685838 |
附:1、《枣庄市人才购房补助申请表》
2、《枣庄市人才购房补助申报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