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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枣庄市就业援助办法》的通知

作者: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来源: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时间:2017-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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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就业援助办法

枣人社发〔201569

 第一条 为促进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就业援助工作的组织,市、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街道(乡镇)、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以下简称“街道(乡镇)”、“社区”)负责就业援助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 实行就业创业政策均享制度,对就业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当地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保障其与本地户籍人员享受同等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第二章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第四条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半年以上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包括: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成员全部处于失业状态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

(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低保家庭或有关部门认定的贫困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且有转移就业愿望登记失业人员;

(三)残疾人员。持有《残疾证》的人员;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

(五)随军配偶。驻枣部队干部随军家属;

(六)戒毒康复人员;

(七)刑满释放人员;

(八)城镇4555人员。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及以上;

(九)连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下列人员:

1、城镇4050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

2、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夫妻双方因离异或丧偶,需抚养未成年(未满16周岁或在校学生)子女的人员;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失地农民。承包土地被征用,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且进行了失业登记的农民;

5、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零就业家庭中,进行失业登记且处于择业期内的高校毕业生。                                                                                             

第五条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应遵循个人(家庭)申请、社区核查公示、街道初审、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准的程序。

(一)提出申请。凡符合前述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的失业人员,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原件、近期两寸彩色照片3张等证明资料,向常住地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审核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见附件1),不同类别的就业困难人员还需分别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申请者本人及家庭中其他劳动年龄内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原件、复印件;

2、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低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其他证明原件、复印件;

4、残疾人员:《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6、军人配偶:部队干部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戒毒康复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退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9、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承包土地被征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审核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审核认定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1、社区及时核实申请资料,申请材料完备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资格审核、公示等工作。经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在《认定表》上签署经办人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就业创业证》一并上报所在街道(乡镇)。初步审核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2、街道(乡镇)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复核无异议的,通过“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向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核准。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缴纳和就业创业政策等情况进行查询确认,提出核准意见。街道(乡镇)根据区(市)核准情况,在其《就业创业证》第7页就业援助卡“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情况”栏目中详细打印认定日期、就业困难人员类别、“认定机构和经办人”。

第六条 街道(乡镇)、社区对新出现的就业困难人员及时进行登记,建立台帐和数据库,指定专人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就业帮扶协议》(附件2),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准确掌握就业困难人员的总量、具体情况等。

第七条 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由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街道(乡镇)、社区具体实施。

年审内容主要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基本信息变化情况,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失业状态变化情况,享受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情况,有无转借、转让、出租、伪造、涂改《就业创业证》的行为。

未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就业创业证》注明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间,在每年的相应月份到街道(乡镇)进行年审,逾期未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注销其就业援助对象资格。

第八条 就业困难人员经认定后就业或自主创业,再次失业时需重新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手续。

第三章 援助服务和政策

第九条 采取各种形式开展政策咨询,免费发放政策宣传资料,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全面了解各项就业创业政策和办理程序;加强与辖区内企业联系,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免费发布岗位信息,帮助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第十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开辟就业困难人员政策咨询窗口(热线),指定专人负责,使就业困难人员优先得到标准化、专业化的重点帮助。街道(乡镇)、社区根据每一位援助对象的需求和特点,设计安排专门的服务路径和援助措施,以援助协议方式实施“一人一策”重点帮扶。

第十一条 按年度制定专门的援助计划,组织开展“就业援助月活动”等专项援助行动,通过对就业困难人员家庭入户走访、举办专场招聘、开展政策宣传、落实援助政策等措施,全面促进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引导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帮助企业及时享受相关政策。

第十二条 对有培训意向的就业困难人员,优先安排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十三条 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组织参加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服务,促进其实现创业。积极为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提供创业培训、项目对接、创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工作。对自主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第十四条 对就业困难人员优先实施免费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根据就业困难人员的特长和需求,帮助其确定适合自身实际的职业定位,提供适合的岗位,实现与用人单位的对接,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

第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按照公益性岗位开发相关规定,合理开发岗位,安置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就业。

第十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半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七条 对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积极为其提供保管档案、接续社会保险等服务。

第十八条 对已就业人员通过开展“回访本人、回访家庭、回访单位”的“三回访”活动,及时掌握情况,切实解决困难,落实相关政策,使其获得相对稳定的就业。

第十九条  街道(乡镇)应当在三十日内为城镇零就业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帮助其实现就业,做到“出现一户、援助一户、稳定一户”,确保零就业家庭实行动态消零。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 就业援助实行属地管理服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一步完善就业困难人员登记认定、动态管理、分类帮扶、跟踪服务等规章制度,按照“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帮扶责任制,落实帮扶措施,明确援助工作的内容、时间、效果,促进就业援助工作实现常态化、规范化,保证“出现一人、认定一人、帮扶一人、稳定一人”就业援助工作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一条 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将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援助范围,并在《就业创业证》中13页记载。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六)入学、服兵役;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八)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九)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街道(乡镇)、社区定期更新有关数据,确保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信息真实准确,对迁出、迁入的就业困难人员及时在数据库中更新。

第二十三条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援助和扶持政策等情况,应由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街道(乡镇)、社区统一录入“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实现全过程、全覆盖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完善目标考核体系和定期督查、随机抽查、热线电话举报等问责机制。设立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监督(热线)电话,随时受理政策咨询、意见反馈以及投诉举报,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审核和管理,应当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申报人员弄虚作假,骗取困难人员身份认定的,撤销其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各级审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21日施行,有效期至2019131日,有效期3年。

 

 

枣庄市就业援助办法

 

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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