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枣庄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参保单位。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从事正常社会劳动能力,有求职要求,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劳动者。
第四条 在我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失业保险政策,即统一失业保险费征缴、统一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办法、统一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目标任务的确定。失业保险费的征缴、扩面任务等目标实行一年一定,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并结合实际情况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确定。
第六条 基金的征缴。市、区(市)分别负责属地参保单位失业保险费的征缴。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应当参加失业保险职工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没有工资基数或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按山东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职工工资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要与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相统一,每年调整一次,缴费比例按《失业保险条例》执行。
建立个人缴费记录。市、区(市)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的通知》(劳社部函〔2002〕69号)规定,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各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年末应将所辖地参保单位和个人增减信息上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第七条 基金的上解。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的失业保险费要于次月2日前将基金上缴本级财政专户,区(市)财政部门要于次月5日前将基金上解到市级财政专户。
上解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上一季度全市实收失业保险费总额5%的比例,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向省社会保险事业局上解上一季度的失业保险调剂金。
第八条 基金的下拨。各区(市)经办机构于每月15日前根据年度预算(计划)向市级经办机构申报当月失业保险用款计划,市级经办机构将当月市、区(市)资金需求计划审核汇总,于18日前报市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市财政部门于毎月20日前将所需资金划入市及各区(市)财政专户。由区(市)财政专户拨付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发放。
第九条 基金入不敷出。对完成目标任务的区(市),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出现缺口的,缺口部分由上缴的累计结余弥补,仍不足的,由市级统筹基金调剂解决;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区(市),出现收支缺口且没有结余的,区(市)财政和市级统筹各按50%解决,按其完成年度任务目标进度同比例进行拨付,不足部分由区(市)自行筹资解决。
第十条 基金的管理。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纳入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市、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将经市审计部门审计后的历年滚存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全部转入市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市、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应留足2个月的备用金。对于区(市)在市级统筹前挤占挪用的基金尚未回收的,仍由区(市)在规定的时限内负责追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基金统一财务核算。实行市级统筹后,市、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会计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编制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报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一)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执行,发放标准随上级文件规定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到我市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执行我市统一的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标准。
(二) 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标准。门诊医疗补助金按享受失业保险金5%比例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住院医疗补助金为医保核销范围内住院治疗费用的70%,累计报销最高数额不超过本人应享受失业金的2倍。
(三) 女职工生育补助金。具体标准按照地方政府关于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并随地方政府文件规定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四) 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的支付标准。按照当地在职工的补助标准计发。
(五)培训补贴、职介补贴的支付标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免费参加一次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可免费参加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组织的职业介绍活动。两项补贴均按照《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标准,根据实际发生额,由培训机构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批。
第十三条 待遇的审核。市、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接到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其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出具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十四条 待遇的发放。失业保险待遇由市、区(市)两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代办,以存折的形式下发,由失业人员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存折,不得代领。经办机构按月对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进行资格验证,符合条件的,将其失业保险金划入其银行帐户。医疗补助金、女职工生育补助金、丧葬费和抚恤金等失业保险相关待遇均按政策规定发放。
第十五条 工作职责。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全市失业保险的各项业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本办法规定范围的市本级单位和职工的失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二)负责市本级参保单位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基金稽核;
(三)负责审批全市和发放市本级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四)审核、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补贴费用;
(五)负责失业保险基金和失业人员的管理;
(六)编制基金预决算,按时上报失业保险的各类财务、统计报表。
各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本区(市)失业保险的各项业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本办法规定范围的本区(市)所辖的单位和职工的失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二)负责本区(市)参保单位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稽核;
(三)受理、审核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并将经审核合格的失业人员花名册和有关资料上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备案;
(四)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五)受理、审核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补贴费用。将符合补贴条件的材料上报,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署意见后报财政部门拨付;
(六)本区(市)失业人员的管理;
(七)编制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和年度预决算,按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第十六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挪用。对违反规定,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加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和能力建设,切实做好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待遇审核、失业人员管理服务、失业人员再就业服务等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