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枣庄市财政局 关于规范职称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的通知
枣人社字〔2019〕5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关于规范职称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18〕364号)通知要求,《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加快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枣办发〔2018〕42号)有关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专家劳务费管理,经研究,现将职称评审专家劳务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职称评审包括评议、笔试、面试、考察、人机对话、教学测评、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方式。本通知所指职称评审专家劳务费,是指初、中、副高级职称,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遴选聘任的专家,按照相关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工作,开展评议评审、出题阅卷、考核打分等各类评审活动,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相应收入。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评审专家的评审劳务报酬由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所在部门(单位)支付(以下简称使用单位)。
二、发放标准
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按以下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费:
(一)具有中级职称的评审专家,劳务费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讨800元;
(二)具有副高级职称的评审专家,劳务费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1600元;
(三)具有正高级职称的评审专家,劳务费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2200元;
评审工作半天的劳务费相应减半,半天以上不满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三、结算管理
(一)使用单位要合理确定年度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规模,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所需资金通过现有经费渠道解决。使用单位要强化责任,规范评审专家劳务费报销程序。
(二)评审劳务报酬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使用单位应于评审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奖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至评审专家指定的本人银行账户。确需现金支付的,由使用单位按照现金使用管理规定办理。
四、其他事项
(一)使用单位要加强评审专家劳务费预算管理,从严执行适用范围及发放标准。
(二)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的,不得获取劳务费。不得故意拖延评审时间以获取更多劳务报酬,不得虚假造册冒领评审专家劳务费。不得向职称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发放评审劳务报酬。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及违规的资金,一律予以追回。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枣庄市财政局
2019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