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地调入人员职称确认工作的通知
枣人社字〔2021〕60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枣庄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打破地区间人才流通壁垒,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鲁南经济圈一体化发展的指导意见》(鲁政发〔2020〕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优化职称确认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临沂、枣庄、济宁、菏泽四市(以下简称“鲁南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订的《鲁南经济圈优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互认机制的协议》(见附件)精神,2021年9月起,鲁南四市间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实行互认,即:取得鲁南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颁发的,并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能够在线核验的职称证书,在鲁南四市内跨市流动时可直接使用,不再办理外地调入人员职称确认手续,与流入市核准颁发的职称证书享有同等效力(有使用范围限制的除外);专业技术人员在鲁南四市内跨市流动时,在流出地取得的继续教育学时继续有效,持流出地登记认证的资料或学习凭证可作为考核评价、职称评审等依据。
二、对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平台”能够查询核验的流入我市使用的职称证书,可直接使用(有使用范围限制的除外),不再办理外地调入人员职称确认。
三、对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平台”不能查询核验的流入我市使用的职称证书,职称确认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高级职称和市直单位初、中级职称调入确认工作,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枣庄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初、中级职称确认工作。用人单位办理外地调入人员职称确认可登陆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部门审核确认。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遇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附件:《鲁南经济圈优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互认机制的协议》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鲁南经济圈优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互认机制的协议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鲁南经济圈“十四五”一体化发展规划的通知》(鲁发改动能办〔2021〕58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速鲁南经济圈专业 技术人才流动、减少重复评价、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鲁 南经济圈协同发展,临沂、枣庄、济宁、菏泽四市(以下简称"鲁南四市”)就进一步优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互认机制,简化外地调入人员职称确认手续,达成如下协议:
一、优化范围
(一)在国家和我省设定的职称系列、等级范围内,经鲁南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颁发,可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进行跨地区在线核验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二)在国家和我省设定的职称系列、等级范围内,经鲁南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核准颁发,可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进行跨地区在线核验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通过全国及我省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统一考试取得的职务资格和我省省级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公布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二、优化方式
(一)按照我省职称标准条件评审(认定)通过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鲁南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颁发的职称证书,经“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在线核验有效的,可在鲁南四市跨市流动时直接使用,不再办理外地调入人员职称确认手续,在职称晋升、岗位聘用等领域与流入市核准颁发的职称证书享有同等效力。有使用范围限制的除外。
(二)通过国家和我省相应级别统一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我省省级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公布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在鲁南四市可直接使用。
(三)鲁南四市专业技术人员在鲁南四市跨市流动时,在流出地取得的继续教育学时继续有效,持流出地登记认证的资料或学习凭证可作为考核评价、职称评审等依据。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