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全省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7年9月19日 鲁人社字〔2017〕255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援派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充分调动援派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引导和激励更多专业技术人员踊跃参与援派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加强援藏援疆援青干部和人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组发〔2012〕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省援派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全省各级党委政府统一组织选派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西藏、新疆、青海三省受援地连续或累计工作满1年(学年)以上。
二、评审程序
(一)援派期间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受援地,也可在派出地参加职称评审,按照鲁组发〔2012〕59号文件规定组织申报推荐。申报评审须征得派出地和受援地单位及主管部门的同意,推荐公示和异议期公示须在派出单位和受援单位同时进行。
(二)在我省参加评审的,评审办法及程序按照我省职称评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可免于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和评审前业务能力测试。评委会办事机构组织对申报人员在受援地期间的现实表现进行考察,重点考察申报人员工作业绩能力和水平,援派工作履职尽责情况等,考察通过后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考察可采取委托考察或实地考察的办法进行。委托考察的,由评委会办事机构出具委托函,委托受援单位的主管部门进行。
在受援地评审的,按照受援地有关规定并办理相应委托评审手续。我省对评审通过人员资格予以公布,纳入全省职称证书数据库,免于办理资格确认手续。
(三)援派专业技术人员援派期间未参加职称评审,援派工作结束后回省工作首次参加职称评审,仍可按照鲁组发〔2012〕59号文件规定组织申报推荐,其任职期间在受援地工作的各项相关业绩和贡献均可作为申报评审的依据。
三、其它
实行自主评价、按岗聘用职称制度改革的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制定相应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