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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非公组织职称申报及继续教育有关政策问答

时间:202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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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公组织职称申报有关政策问答

1.什么是职称?

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

2.什么是职称评审?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

3.我省有哪些职称?

序号

系列

高级

中级

初级

正高级

副高级

助理级

员级

1

高等学校教师

教授

副教授

讲师

助教

/

2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

正高级讲师

高级讲师

讲师

助理讲师

/

正高级实习指

导教师

高级实习指导

教师

一级实习指

导教师

二级实习指导

教师

三级实习指

导教师

3

中小学教师

正高级教师

高级教师

一级教师

二级教师

三级教师

基层中小学教师

基层中小学正

高级教师

基层中小学副

高级教师

/

/

/

4

实验技术

正高级实验师

高级实验师

实验师

助理实验师

实验员

5

自然科学研究

研究员

副研究员

助理研究员

研究实习员

/

6

社会科学研究

研究员

副研究员

助理研究员

研究实习员

/

7

技工院校教师

正高级讲师

高级讲师

讲师

助理讲师

/

正高级实习指

导教师

高级实习指导

教师

一级实习指

导教师

二级实习指导

教师

三级实习指

导教师

8

工程技术

正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工程师

助理工程师

技术员

9

经济

正高级经济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

高级经济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知识产权师

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师、知识产权师

助理经济师、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助理知识产权师

/

10

会计

正高级会计师

高级会计师

会计师

助理会计师

/

11

统计

正高级统计师

高级统计师

统计师

助理统计师

/

12

农业技术

正高级农艺师

(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高级农艺师

(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

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

助理农艺师

(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

农业技术员

13

卫生技术

主任医药、护、技)师

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主治(主管) 医师、主管护、技

医(药、护、技)师

药、护、技)士

基层卫生

基层主任医

(药、护、技)   师

基层副主任医

药、护、技) 师

/

/

/

14

新闻

高级记者

主任记者

记者

助理记者

/

高级编辑

主任编辑

编辑

助理编辑

/

15

翻译

译审

一级翻译

二级翻译

三级翻译

/

16

出版

编审

副编审

编辑

助理编辑

/

/

/

技术编辑

助理技术编辑

技术设计员

/

/

一级校对

二级校对

三级校对

17

图书资料

研究馆员

副研究馆员

馆员

助理馆员

/

18

文物博物

研究馆员

副研究馆员

馆员

助理馆员

/

19

工艺美术

正高级工艺美

术师

高级工艺美术师

工艺美术师

助理工艺美术师

工艺美术员

20

律师

一级律师

二级律师

三级律师

四级律师

律师助理

21

公证员

一级公证员

二级公证员

三级公证员

四级公证员

公证员助理

22

档案

研究馆员

副研究馆员

馆员

助理馆员

管理员

23

艺术

一级编剧

二级编剧

三级编剧

四级编剧

/

一级作曲(作

词)

二级作曲(作词)

三级作曲

(作词)

四级作曲(作词)

/

一级导演(编导、指导)

二级导演(编导、指导)

三级导演

(编导、指导)

四级导演(编导、指导)

/

一级指挥

二级指挥

三级指挥

四级指挥

/

一级舞台美术

设计师

二级舞台美术设计师

三级舞台美术设计师

舞台美术设计员

/

一级摄影(摄

像)师

二级摄影(摄像)师

三级摄影(摄像)师

四级摄影(摄像)师

/

一级录音师

二级录音师

三级录音师

录音员

/

一级剪辑师

二级剪辑师

三级剪辑师

剪辑员

/

一级文学编辑

二级文学编辑

三级文学编辑

四级文学编辑

/

一级音乐编辑

二级音乐编辑

三级音乐编辑

四级音乐编辑

/

一级演员

二级演员

三级演员

四级演员

/

一级演奏员

二级演奏员

三级演奏员

四级演奏员

/

高级舞台技师

主任舞台技师

舞台技师

舞台技术员

/

/

影视制作和放映专业主任技师

技师

技术员

/

一级美术师

二级美术师

三级美术师

四级美术师

/

24

广播电视播音

播音指导

主任播音员

一级播音员

二级播音员

三级播音员

25

体育教练

国家级教练

高级教练

一级教练

二级教练

三级教练

26

船舶

正高级船长

高级船长

中级驾驶员

助理驾驶员

驾驶员

正高级轮机长

高级轮机长

中级轮机员

助理轮机员

轮机员

正高级船舶电

子员

高级船舶电子员

中级船舶电子员

助理船舶电子员

船舶电子员

正高级引航员

高级引航员

中级引航员

助理引航员

引航员

27

民用航空飞行

正高级飞行员

领航员、飞行通信员、飞行机械员)

一级飞行员

(领航员、飞行通信员、飞行机械员)

二级飞行员(领航员、飞行通信员、飞行机械员)

三级飞行员(领航员、飞行通信员、飞行机械员)

/

28

盲人医疗按摩

主任医疗按摩

副主任医疗按摩师

主治医疗按摩师

医疗按摩师

医疗按摩士

29

党校教师

教授

副教授

讲师

助教

/

正高级讲师

高级讲师

讲师

助理讲师

/

30

法医

主任法医师

副主任法医师

主检法医师

法医师

/

31

药品


高级工程师

工程师

助理工程师

技术员

主任中药师

副主任中药师

主管中药师

中药师

中药士

主任药师

副主任药师

主管药师

药师

药士

研究员

副研究员

助理研究员

研究实习员



高级实验师

实验师

助理实验师

实验员

32

群众文化

研究馆员

副研究馆员

馆员

助理馆员

/

33

文学创作

文学创作一级

文学创作二级

文学创作三级

文学创作四级

/

34

审计

正高级审计师

高级审计师

审计师

助理审计师

/

4.哪些人可以参加职称评审?

(1)凡在我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2)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参加我市职称申报评审须符合相应职称系列(专业)的标准条件,可不受原职称资格限制。

(3)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不得参加评审职称。

(4)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5.通过什么程序和渠道申报职称评审?

申报评审职称,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的办法,逐级呈报至相应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1)市直部门(单位)下属企事业单位:通过各市直部门(单位)申报。

(2)各区(市)、枣庄高新区所属的企事业单位:通过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申报。

(3)民营企业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在我市已办理人事代理业务的,分别通过市各级人事代理经办机构申报;未办理人事代理业务的,按照属地关系(单位注册地、社保缴费地、实际用工地等),通过最先受理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申报。自由职业者由人事代理机构或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按最先受理原则申报管理。

(4)推荐申报参加省级高评委评审的我市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须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呈报。未经逐级审核同意并填写审核意见的材料一律不得受理。

6.在哪里能查到职称评审的通知和政策?

(1)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http://117.73.253.239:9000/rsrc/

(2)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http://zzhrss.zaozhuang.gov.cn/ “通知公告”专栏

(3)各系列各层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官方网站

7.申请职称评审的条件、材料及时间?

(1)条件:不同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有不同的标准条件,应符合申报系列(专业)相应层级职称的标准条件。有关标准条件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标准条件” 栏目进行查询。

(2)材料:应根据各系列(专业)各层级评委会组建单位的申报通知具体要求来准备材料。

(3)时间:全省实行年度评审,评委会的评审工作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在下半年开展。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年度评审通知(公告)后,我市统一启动本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具体申报时间和要求以相应系列(专业)层级评委会组建单位发布的申报评审通知为准。

8.职称评审对学历有什么要求?

各专业(系列)的标准条件都有对学历的基本要求,申报职称评审均应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历都可以用于申报职称评审。

在职称评审中,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9.职称评审收费标准是什么?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4 号)文件要求,初级资格每人次 100 元;中级资格每人次 160 元;高级资格每人次 360 元。由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所在部门(单位)财务部门收取。

10.高层次人才申报职称有什么优惠政策?

按照《山东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暂行办法》和《枣庄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正高级职称“直通车”人员范围:经省认定享受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待遇的专业技术人才(持有“山东惠才卡”);自市内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正常出站后留(来)我市工作的博士后。

副高级职称“直通车”人员范围:经省认定享受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待遇的专业技术人才(持有“山东惠才卡”);我市认定提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待遇的专业技术人才;自市内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正常出站后留(来)我市工作的博士后,以及我市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中从事科研工作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

我市5年内全职引进的外市重点人才工程及相当层次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管理期内的“枣庄英才”、“枣庄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前提下,可不受单位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具体优惠政策:(1)“直通车”范围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直接申报高级职称,可不受国籍、户口、原职称资格、学历资历、继续教 育、申报条件等限制,可免于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的业务测 试和支医支教等基层服务经历。(2)事业单位“直通车”范围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可不受单位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的限制。(3)“直通车”范围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应大力推行代表性成果制度,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 影响,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等倾向。(4)“直通车”范围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 提交的奖项、项目及成果等须与申报专业相关,海外工作经历、学术和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依据,已在职称评审中使用过的奖项、项目及成果等,不得在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再次使用。“直通车”范围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直接申报高级职称,与当年度职称工作同步进行,申报时间、申报程序、申报渠道、公示公布、证书发放等均与正常申报职称人员相同。

11.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职称评审有什么规定?

按照《山东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自市内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正常出站后留(来)枣工作的博士后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

自市内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正常出站后留(来)枣工作的博士后,以及我市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中从事科研工作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

12.复合型人才申报职称有什么规定?

已取得一个系列(专业)职称并聘用在相应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结合从事工作再申报评审或报考其他系列(专业)同级别的职称,可不受所在单位岗位限制。

13.改系列申报职称评审有什么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专业)申报评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层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在现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并符合申报系列(专业)的职称标准条件方可推荐申报。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资格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其改系列前后的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可作为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依据。

14.申报职称对外语和计算机水平有什么要求?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29 号),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为职称评审的必要条件。申报中级及以下职称时,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要求。申报高级职称时,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需要评价外语和计算机能力水平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政府组织或社会认可的各类证书均可作为依据,具体要求由各高级评审委员会自主确定。

15.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晋升职称有什么政策?

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6 部门关于加快落实基层职称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42 号)、《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加快落实基层职称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有关要求执行。

(1)按照省统一部署,在健全完善基层卫生、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同时,逐步在农业、工程、统计等系列(专业)建立“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职称制度,执行单独的基层职称评价指导标准,颁发基层职称证书,在基层聘用。

(2)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自主选择申报全省统一职称或基层职称,但同年度不得同时申报两类职称,取得一类职称 5年内不得申报另一类同级别的职称。基层职称仅限在基层单位聘用,离开无效,累计聘满 5年,考核合格且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的,经全省统一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通过后,可换发同级别全省统一的职称证书。鼓励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基层职称评审;已建立基层职称制度的系列(专业),在全省统一的职称评审时不再对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单独倾斜。

(3)县级及以上单位专业技术人才交流聘用到乡镇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可不受任职年限、职务级别和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申报基层职称或全省统一的职称(同年度不能同时申报),通过评审取得职称的,服务期应不少于5 年。在乡镇基层一线工作成绩突出的博士,不受工作年限资历限制,可直接申报两种类型的正高级职称。

(4)基层事业单位,一般应在现有岗位结构比例内,统一组织推荐专业技术人才申报全省统一职称或基层职称,基层职称与全省统一职称在乡镇基层事业单位具有同等聘用资格,同等对待。职称评审通过人员,按规定及时聘用到位。其中,在乡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0 年、20 年、30 年以上且符合职称申报条件的人员,在申报相应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时,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申报。

16.职业资格能当职称用吗?

按照《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56项)》,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对应目录中所列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符合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视同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依据申报高一级职称、参加岗位竞聘等,无需另发或补发职称证书。

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56项)

一、准入类职业资格(27项)

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对应职称层级

文件依据

1

注册消防工程师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工程师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助理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2〕5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
201916号)

2

法律职业资格

律师系列:四级律师 
公证系列:四级公证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令第140号)

3

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4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

III级:工程师
II级:助理工程师                                       
I级:技术员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44号)

5

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

高级操纵员:助理工程师
操纵员:技术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6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7

注册建筑师

一级注册建筑师:工程师
二级注册建筑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
《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设〔1994〕第598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8

监理工程师

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47号)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4号)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建监〔1996〕46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9

房地产估价师

经济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

10

造价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2018年及以前取得):工程师或经济师
一级造价工程师(2018年以后取得):工程师
二级造价工程师(2018年以后取得):助理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11

注册城乡规划师

注册城市规划师(2014年及以前取得):工程师
注册城乡规划师(2014年以后取得): 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规〔2017〕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12

建造师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53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13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工程师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助理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137号)
《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设〔1997〕222号)
《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关于做好2000年度全国一、二级注
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注工〔2000〕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3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

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

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

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注册化工工程师

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137号)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注册电气工程师

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137号)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137号)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注册环保工程师

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137号)
人事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5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

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8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注册冶金工程师

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8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

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137号)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5〕8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注册机械工程师

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5〕8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14

注册验船师

A级:工程师
B级:工程师或助理工程师
C级:助理工程师   
D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1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
《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15

执业兽医师

助理兽医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8号,2013年修订,农业部令第5号)

16

拍卖师

助理经济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
201953号)

17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

助理经济师

《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28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2009年第47号)
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2〕48号)

18

医生资格

医师

执业医师:医师
执业助理医师:医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9

护士执业资格

护士或护师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2010年74号)

20

注册设备监理师

工程师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4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21

注册计量师

一级注册计量师:工程师
二级注册计量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4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22

播音员主持人资格

二级播音员或三级播音员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6号)

23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

助理记者、助理编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2009年第44号)

24

注册安全工程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2017年及以前取得):工程师或经济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2018年取得):工程师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2018年以后取得):工程师
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2015年及以前取得):助理工程师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2018年以后取得):助理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
《关于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7121号)
《应急管理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25

执业药师

主管药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年第28号)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

26

专利代理人

助理经济师

《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

27

注册测绘师

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19项)

28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经济师或工程师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

29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中级:工程师
初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1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30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

高级:高级工程师
中级:工程师
初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3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31

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

高级社会工作师:高级职称
社会工作师:中级职称
助理社会工作师:初级职称

《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
《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7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2号)

32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中级资格:会计师
初级资格:助理会计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5号)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财会〔2000〕11号)

33

资产评估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2016年及以前取得):经济师
资产评估师(2016年以后取得):经济师(聘用时需要满足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

34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中级资格:经济师
初级资格:助理经济师

《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4号)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职发〔1993〕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

35

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经济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

36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工程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37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房地产经纪人:经济师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助理经济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4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

38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工程师
机动车检测维修士: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5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39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工程师
公路水运工程助理试验检测师:助理工程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发〔2015〕5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40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

助理工程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008年第36号)
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水协〔2009〕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41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中级资格:审计师
初级资格:助理审计师或审计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
《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审人发〔2003〕4号)
《高级审计师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

42

税务师

经济师(聘用时需要满足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9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

43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中级资格:编辑(技术编辑或一级校对)
初级资格: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或二级校对)

《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94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95号)
《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41号)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1〕86号)

44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

中级: 统计师
初级:助理统计师或统计员

《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7号)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国统字〔1995〕46号)
《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

45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中级资格:经济师
初级资格:助理经济师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3〕101号)
《关于印发银行业专业人员初级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补充规定和银行业专业人员中级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5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

46

翻译专业资格

二级口译、笔译翻译:二级翻译
三级口译、笔译翻译:三级翻译                            

《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4号)
《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3〕21号)

三、其他资格(10项)
注:对于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资格证书的,原有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47

质量

中级:工程师
初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0〕123 号)

48

企业法律顾问

经济师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人发〔1997〕26号)

49

国际商务

中级:经济师
初级:助理经济师

《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2002〕70号

50

广告

广告师:经济师                                        
助理广告师:助理经济师

《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16 号)

51

价格鉴证师

经济师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66 号)

52

招标师

经济师

《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17〕63号)

53

物业管理师

经济师

《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95号)

54

管理咨询师

经济师或会计师

《管理咨询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71 号)

55

棉花质量检验师

工程师

《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0〕70号

56

矿业权评估师

矿业权评估师:经济师
助理矿业评权估师:助理经济师

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助理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社部发〔2015〕65号

17.职称电子证书和纸质证书效力一样吗?

我市自 2018 年起逐步实行职称电子证书。专业技术人员根据需要,使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自行打印。已经实行职称电子证书的,不再发放纸质证书。加盖核准公布部门电子印章的职称电子证书,与职称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持证人要妥善保管职称证书,严格按照规定规范使用职称证书,严禁伪造、变造、篡改、滥用职称证书。

18.在外地取得的职称证书能在枣庄使用吗?

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40 号)等规定,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者确认,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外省市、中央单位、部队等交流、调入或转业到我市工作的人员需要按照要求办理外地调入人员职称确认手续。

(1)初级确认:外地调入人员初级职称资格确认由各区(市)人社局及有相应系列和层级评审权限的市直单位负责。

(2)中级确认:各区(市)、枣庄高新区所属的外地调入人员中级职称资格确认,分别由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办理。

(3)其他中级及高级确认:除第(2)条以外的枣庄市所属各单位的外地调入人员中级职称和全市高级职称资格认定由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山东省人社厅统一备案编号的除外)。

国家已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专业不再办理外地调入确认。

19.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职称资格认定如何办理?

全日制院校毕业生职称认定是取得职称资格的一种方式。按照原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人职发〔1991〕11 号)规定,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经所在单位进行德、能、勤、绩等全面考核,能胜任本专业技术工作且考核合格,中专毕业后一年,可认定员级职称;大专毕业后三年,可认定助理级职称;本科毕业后一年,可认定助理级职称;硕士学位获得者,毕业后三年,可认定中级职称; 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认定中级职称。

(1)初级认定: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初级职称资格确认由各区(市)人社局及有相应系列和层级评审权限的市直单位负责。

(2)中级认定:各区(市)、枣庄高新区所属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中级职称资格认定,分别由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办理。

(3)其他中级认定:除第⑵条以外的枣庄市所属各单位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中级职称资格认定由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实行按岗评审的部分系列(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技校教师等)和实行以考代评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进行资格确认,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考试。

20.什么是“两公示”制度?

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公示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32 号),职称评审实行“两公示”制度,即推荐上报前用人单位内部公示和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组建单社会公示。

单位确定推荐申报职称人员名单后,将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有保密要求和涉及个人隐私的除外),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职称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和组建单位官方网站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要公布受理渠道,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对象的申报材料、评审结果有异议均可反映。

经调查核实,对违反规定程序或弄虚作假申报职称等问题,对诬告、陷害、制造谣言等问题,有关单位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关于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为干部澄清正名的工作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会同有关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追究其责任。有关违纪违规人员名单,应按照《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4 号)要求纳入“公共信用信息”。

21.技能人才能申报职称评审吗?

按照《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贯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枣人社办发〔2020〕32 号)、《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工作的通知》(枣人社字〔2021〕43号)要求,在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做出贡献的技能劳动者,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其中,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 2 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 3 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工程师;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 4 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

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问答

1.申报职称时对继续教育有什么要求?

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要求的继续教育学时(学分)。申报职称评审时,应提供近五年以来的继续教育情况。如, 2021 年申报职称评审人员,应提供近五年(即 2017—2021年)的完成继续教育学分验证材料。如晋升高一级职称所要求的年限少于 5 年的,可以只提供所要求年限期间的完成继续教育时(分)验证材料。

2.如何审核继续教育学分?

继续教育学分审验,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继续教育材料进行审核后,开具相应的继续教育学分验证材料。申报初级、中级、高级职称:各区(市)、枣庄高新区分别由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审验;市直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的审验。审核时查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培训证书、鉴定证书、论文著作等各种有效证明材料,审核后在继续教育证书(或继续教育登记表)审核栏内加盖单位公章。

3.专技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审核的依据是什么?

目前,枣庄市专技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时)审验的依据如下:

公需科目学习(每年30学时)按照枣庄市人社局当年度公布的继续教育学习通知确定的公需科目内容登陆学习平台注册学习(网址:http://zzzj.yxlearning.com/),考试合格后可自行打印合格证明。专业科目学习(每年不少于60学时)也可登录上述平台自行选择相应的专业科目培训课程学习或提供有关学习证明材料折算专业科目学时。

(1)培训进修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举办、批准,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包括各类脱产、半脱产继续教育培训、进修、研修、专题讲座、学术交流、出国学习、远程教育及其他相关继续教育实践活动。培训项目完成后,由申报单位提供具体参加培训人员花名册及签到表,待审核完毕后,按照培训项目计划学时计入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学时,不超过8学时/天。另当年申报批准的专业培训计划项目需在当年度内完成学时验证,过期不予办理。

(2)自学类,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个人自学、单位统一安排自学、自学考试、在职学历教育,由用人单位建立学习档案并确定具体学时,每年累计不超过 40 学时。用人单位未建立学习档案的不予认定。

(3)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可折算学时。成果类,包括科研成果奖励、专利或用人单位认可的其他重要成果等。论文著作类, 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技术论文、学术会议交流论文、出版著作、译著等。每项(篇、本)计 10学时,折算学时每年累计不超过30 学时。

4.专技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审验包括哪些方面的材料?

应提供近五年内(周期滚动)取得的以下五类材料:

(1)训类,参加与本人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的继续教育培训材料;(2)自学类,各类学历教育证书或成绩单;

(3)技奖励类,获得国务院、省政府、设区市政府颁发的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等奖项证书;

(4)文著作类,发表的论文、著作等原件;

(5)其他类,取得职称计算机、外语考试合格证(按照鲁人社字〔2016〕269 号文件规定执行)。

5.职称外语和计算机怎么折算成继续教育学分(学时)?

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登记继续教育学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269 号)规定执行。自 2016 年起,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 60 分或全国通用标准的,一次性计算继续教育学时:A 级计 30 学时,B 级 20 学时,C 级 10 学时。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的,每个模块一次性计5学时。按照青人发〔2002〕19 号,继续教育学时与学分折算标准为 5 学时折算 1 学分。

6.去年曾审验过学分,今年还需要重新审验吗?

申报职称评审时,要求提供近五年以来的继续教育学分材料,实行滚动周期,因此,应当提供近五年的完成继续教育学分材料,重新申请审验。

7.怎么参加公需科目学习?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般于每年第二季度在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通知公告”中发布《当年专技人员继续教育学习通知》,对全市继续教育学习进行部署,要求用人单位要及时通知单位人员按时完成学习任务。专技人员可根据所属主管部门(单位) 的具体安排,参加公需科目学习。

8.在国外发表的论文,在继续教育学分审验时有什么要求?

经 SCI 收录的文章需上传具备查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检索材料,非中文版的还需同时上传论文的中文译本。

9.外地调入我市人员申报职称的继续教育学分如何审验?

可提供外地市人社部门出具的完成继续教育学分(学时)及审验合格的材料或在当地参加继续教育的相关材料,按照我市继续教育学分审验有关要求执行(参照以上第4、第5问)。

10.如果我现在想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应该从哪获取相关信息?

可从以下途径获取信息:

(1)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般是每年第二季度在“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的“通知公告”中发布《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拟参加学习者可自行查看;本年度详见 4月 27 日发布的《关于做好202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2)咨询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业务部门或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有无相关培训,可自行报名参加学习。

11.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继续教育学分是哪个部门负责认定?

我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继续教育学分(时)认定由枣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认定。具体可联系相关科室:

西医:科教宣传科      联系电话:8686618,3097566

中医:中医药管理科    联系电话:3151586

12.枣庄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继续教育咨询电话

市中区人社局                3921736

薛城区人社局                4422540

峄城区人社局                7799900

台儿庄人社局              6618351

山亭区人社局                8823511

滕州市人社局                5513165

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8690801 

枣庄市人社局                331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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