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 行)
鲁人发〔2002〕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以及国家和省关于深化专业技术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是负责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需要通过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单位、系列和专业。
第四条 评委会的组织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专业技术职称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二)评委会组建层级与权限相统一;
(三)公正、平等、合理、择优和德才兼备;
(四)维护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评委会的组建
第五条 根据评审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实际需要,评委会分别设高、中、初三级。各级评委会之间没有上下级领导关系。
第六条 高、中、初级评委会的组建部门及其权限分别为:
(一)省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建高级评委会;根据实际评审需要,省政府人事部门可授权具备条件的设区的市政府人事部门或省直部门(单位)组建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委会。
(二)经省政府人事部门同意,设区的市政府人事部门和省直部门负责组建中级评委会。
(三)经设区的市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和设区的市直部门负责组建初级评委会;省直部门和具有人事管理权的处级以上法人单位可以组建初级评委会。
第七条 评委会一般每三年调整一次。如因特殊情况,可以临时组建,也可随时调整或撤销。组建评委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足够数量的符合评委会成员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评审范围内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达到一定规模,有一定的评审工作量;
(三)组建部门有能力实施对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八条 评委会原则上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组建。行业或专业较多的系列,可按行业或专业组建,也可按相近专业合并组建。
不得跨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组建评委会。
第九条 评委会的日常事务工作,应由组建部门委托给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承担。中介机构尚不健全或不具备条件的,可委托相应专业或行业主管部门承担。
受委托承担评委会日常事务工作的机构或部门(以下称为评委会办事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评委会日常工作的工作条件;
(二)有专人(含兼职)负责具体工作,并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各项规定,组织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评审任务。
第三章 评委会人员组成
第十条 评委会成员由备选委员和执行委员共同组成。出席评审会议的称为执行委员,一般为7至35人(不等于3的倍数),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3人。高、中、初级评委会执行委员分别不得少于下列人数:
(一)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组建的高级评委会,执行委员一般不少于17人;按行业或相近专业合并组建的高级评委会,执行委员不得少于13人;按专业组建的高级评委会,执行委员不得少于11人。
(二)中级评委会的执行委员不得少于10人。
(三)初级评委会的执行委员不得少于7人。
第十一条 评委会组建部门应建立健全评委会成员信息库。信息库成员应达到足够调整的数量,并根据人才成长、评审需要等因素随时增减。收入信息库的评委会成员应在民主推荐、协商的基础上遴选产生。
第十二条 遴选各级评委会成员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职业道德高尚;
(二)专业技术水平较高,业务工作能力较强,是本单位或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专业技术骨干;
(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不徇私情;
(四)组织纪律性强;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评委会执行委员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一)高级评委会执行委员必须具有本系列、专业(或相近系列、专业,下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委会执行委员必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中青年(55岁以下)专业技术骨干要占评委执行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
(二)中级评委会执行委员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根据实际需要,可吸收适量(应少于三分之一)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业务骨干参加。
(三)初级评委会执行委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四条 已办理退(离)休手续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评委会。
第四章 评委会成员调整
第十五条 评委会执行委员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数量应占上年度评委会执行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各级评委会成员连续参加评审会议一般不超过三次。
第十六条 评委会成员调整工作由组建部门负责。每次召开评审会议之前,组建部门按成员调整的有关规定,从评委会成员信息库中随机确定参加本次评审会议的执行委员。执行委员名单不对外公布。
授权组建的高级评委会,须有一定数量的异地(或其他高等学校、单位)专家参加评审会议。
第十七条 召开评审会议须保证本次评委会执行委员全部出席。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须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及时报告组建部门,由组建部门补充调整。
评委会成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全力支持评委会的工作。
第五章 评委会的任务与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评委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有关规定、要求和评审程序、标准条件,对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进行评价。
(一)高级评委会负责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中级评委会负责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初级评委会负责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九条 评委会以民主程序进行工作,内部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考试、考核与评审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审方法,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条 评审会议期间,执行委员须认真、仔细地审阅评审材料,充分发表意见,根据考试、考核、评议和量化赋分等情况,对评审对象进行综合评价,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必须超过执行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 对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实行异议期公示制度。异议期为15天。
第二十二条 各评委会应制订出评委会工作守则以及考评的具体方法,经相应组建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召开评审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连同其它有关评审材料存档备查。
第六章 评委会专业(学科)评议组
第二十四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委会可以下设若干专业(学科)评议组,负责申报本专业(学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初步评议,提出评议意见。
专业(学科)评议组的意见是评委会评审表决的参考依据,不是最终评审结果。
第二十五条 专业(学科)评议组一般由3至7人组成,其中设组长1名,由评委会的执行委员兼任。
第二十六条 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必须从评委会成员信息库中遴选,由评委会组建部门会同办事机构共同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 专业(学科)评议组的评议表决方法,由该评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评委会执行委员和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应按要求准时参加评审会议,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自觉遵守评审纪律,保守评审秘密,不得泄露评审活动中的有关情况;不答复任何个人和组织的查询。
第二十九条 评委会执行委员和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在涉及评审其直系亲属时,应予回避。
第三十条 各级纪检监察、人事部门对评委会以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对不能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违反评审程序,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委会,组建部门应视情节停止该评委会的工作,或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收回对承担该评委会日常事务工作的委托。对违犯评审纪律或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打击压制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委会执行委员和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有关部门(单位)应认真追查责任,并视情节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不具备组建评委会条件的,应委托由相应的评委会代为评审。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山东省人事厅
2002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