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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人社发[2016]40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技工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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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技工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6〕40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为适应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需要,进一步加强技工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根据省政府部署要求,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决定在全省推开深化技工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现将《山东省深化技工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深化技工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推动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市、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深化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按照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突出重点,周密部署,统筹处理好各方面关系,积极稳妥地做好改革的各项工作。

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9日。2015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山东省深化技工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鲁人社发〔2015〕20号)同时停止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深化技工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适应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需要,进一步提高技工学校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技工学校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更好地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意见》(鲁政发〔2012〕49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在全省开展深化技工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现结合实际,制订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深化技工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为指导,遵循技工学校教育发展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要求,健全完善符合技工学校教师职业特点的职称(职务)制度,激励广大教师不断进取,充分发挥在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中的作用。

深化技工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按照有利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推进技工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有利于吸引和稳定理论与技能兼备的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分类管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和重贡献,注重对教师教书育人、实践能力和科研水平的综合评价,大力加强技工学校教师队伍建设。

二、改革的实施范围

(一)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技术学院和技工学校等各类技工学校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在编在岗教师。

(二)职业技术培训(技能鉴定)教研机构中专职从事技工教育研究工作,并已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编在岗教研人员。

(三)既挂职业学校牌子(包括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又挂技工学校牌子的学校,同时设置了中职(高职)和技校教师岗位的,所属教师应根据所在岗位参加职称评审,不得同时参加两个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因工作需要变更岗位的,须按照评审程序参加改系列评审。

(四)民办技工学校的教师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参加技工学校教师职称评审;也可以自主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由学校颁发本校范围内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聘用证书。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深化技工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重点围绕拓展教师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办法,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技工学校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健全制度体系。改革原技工学校教师职称体系,增设正高级职务级别。

技工学校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技师学院教师初级职务名称为助教(实习指导助教),中级职务名称为讲师(实习指导讲师),高级职务名称分为副教授(实习指导副教授)、教授(实习指导教授)。其他技工学校的初级职务名称分为教员(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和助理讲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中级职务名称为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职务名称分为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改革后的技工学校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教授(实习指导教授)、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教授(实习指导副教授)、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讲师(实习指导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教(实习指导助教)、助理讲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教员(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改革前已经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仍然有效,可对应改革后的专业技术职务参加相应岗位竞聘和职称评审。

(二)完善评价标准。适应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要求,着眼于技工学校教师队伍长远发展,修订技工学校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评价标准要充分体现技工学校教师职业特点,注重师德素养,注重实践教学和技能培养,注重职业素养培养,注重工匠精神的塑造和创新创业精神的培养,注重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注重教学、学习、实训相结合的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技能人才培养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三)创新评价机制。进一步健全同行专家评议制度,完善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改进评价方式方法,关注育人,注重教学和实践,鼓励科研教研,综合评价,继续探索社会、企业和业内认可的多种评价方式。全面推行公示制度,增强职称工作透明度。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技工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和数量内进行。学校出现岗位空缺时,评聘工作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核准公布、按岗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鼓励技工学校教师跨校评聘。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

四、组织领导

深化技工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技工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推动全省技工学校教育科学发展,为经济文化强省建设培养大批技术技能人才。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直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按照改革的有关政策要求精心组织实施。

(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直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改革实施工作的综合管理和指导监督;各学校(单位)要抓好组织和落实,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工作安排,认真做好改革中人员职称申报推荐、岗位聘用和聘后管理等工作。

(三)科学谋划,稳妥推进。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深入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改革工作的主要内容和重大意义,充分调动教师理解支持改革、积极参与改革的积极性,把推进改革与全面履行职责、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与推进技工学校教育科学发展有机结合起来,确保改革工作有序进行。

附件:山东省深化技工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评审办法(试行)



山东省深化技工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加强技工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促进我省现代职业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工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三条  技工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是对岗位竞聘人选的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和专业水平是否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综合评价,是技工学校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技工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和数量内进行。

第四条  技工学校教师职务名称

(一)技工学校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务名称定为:教授(正高级讲师)、副教授(高级讲师)、讲师、助教(助理讲师)、教员。

(二)技工学校生产实习课教师职务名称定为: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实习指导教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实习指导副教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实习指导讲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实习指导助教)、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第五条 技工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正高级职称由省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公布;其他等级教师职称评审的组织管理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申报评审技工学校教师职称,必须符合《山东省技工学校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中规定的标准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  技工学校教师申报评审职称,须个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山东省技工学校教师职称评审表》、《技工学校教师申报评审职称情况一览表》等,并如实提供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第三章  推  荐

 

第八条  学校(单位)根据教师岗位设置数量、等级和工作需要,确定推荐人数,并组织竞争推荐。

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未被聘用的和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教师均可参加竞争推荐。通过竞争推荐,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由学校(单位)直接聘用;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须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参加职称评审,通过评审的,由学校(单位)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

第九条  学校(单位)成立7人以上专家和一线教师组成的推荐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其中在专业技术一线专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教师不少于80%),对申报人的品德、业绩、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学术技术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条 学校(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结合参加竞争推荐人员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学校(单位)将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在学校(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推荐上报。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印鉴后,及时送呈报部门。

 

第四章 呈  报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须由申报人所在学校(单位)审核,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署呈报意见后,评委会办事机构方可受理。

其中,报上级职称主管部门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须逐级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呈报部门应对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的评审材料的类别和数量及时呈报到相应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要求受理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制定评审工作方案,经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评审前应组织专人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符合规定要求后,再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并按原渠道退回。

第十五条  技工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委员会评审制度。根据评审的需要分别组建高级(含正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高级(含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一般不少于17人,中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一般不少于10人,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一般不少于7人。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须由现聘为相应及以上职称等级的教师组成。

高级(含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由长期在技工学校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的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和高等院校专业教育教授岗位、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研究员岗位上任职且相同或相近专业的专家组成,其中,技工学校教师应不少于四分之三。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的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注重教书育人业绩和一线教学实践或实习指导经历。

评审委员会实行评审专家责任制。

第十七条 评审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简要汇报准备工作情况。

(二)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或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分组审阅评审材料,集体评议讨论,提出初步评议意见。 

(三)专业(学科)评议组向评审委员会汇报评议情况。

(四)评审委员会全体执行委员审议,进行综合评价,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八条 对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实行异议期公示制度。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反馈到原呈报部门和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公示。异议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写出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等,对评审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按要求整理好有关评审材料,公示期结束后及时报送核准。

 

第六章 核准公布

 

第二十条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和评审程序的,由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核准并正式行文公布。

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当年度不再重新召开评审会议对其进行复议,也不得再改报其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一条 经核准公布的,颁发资格证书,《山东省技工学校教师职称评审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对不符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规定条件、程序和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参加评审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技工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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