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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人社发[2016]37号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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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6〕37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配合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职称制度改革,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教育厅

 2016年9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一、适用范围

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等中等职业学校和除技师学院以外的其他技工学校、公共就业培训机构。

根据学校的功能任务、规格、规模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将其划分为A、B、C三类,分别执行不同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其中:

“A”类为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省级及以上规范化(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省部级重点技工学校;“B”类为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C”类为承担就业培训任务的劳动就业训练中心等公共就业培训机构。

承担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教学研究任务的教学研究机构参照A类学校执行。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

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名称。学校现有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四至十级职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为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岗位。包括:

1.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岗位、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岗位、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三级岗位、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

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岗位、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岗位、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2.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岗位、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岗位、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3.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理讲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岗位、助理讲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员(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岗位名称已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行业指导标准中明确的,按照相应规定确定;没有明确的,岗位名称参照主系列岗位名称格式确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名称为高级技师岗位、技师岗位、高级工岗位、中级工岗位、初级工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名称原则上沿用现岗位名称。

三、岗位类别结构比例

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中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岗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具体结构比例为: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10%;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80%;工勤技能岗位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10%。

四、岗位等级结构比例

(一)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规格、规模、人员编制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具有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其他等级管理岗位根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设置,与相应级别对应。

(二)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学校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确定。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超过高级岗位的15%;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十三级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中等职业和技工学校教师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如下:

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应低于教师岗位最高等级;高级岗位比例按本单位教师高级岗位比例降低5-10个百分点确定;中级岗位比例按不高于本单位教师中级岗位的比例确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技术工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如下:

单位

类型

技      术      工

一至二级小计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

≤%

≤%

≤%

≤%

≥%

A

5

2

3

20

40

35

B

5

1

4

20

40

35

C

5

5

20

40

35

普通工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五、其他相关问题

(一)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有关要求,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研究制定岗位设置(调整)方案,岗位的设置应与学校的性质、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发展规模等相符合。岗位设置要优先满足教育教学、实习实训等工作需要,严格控制非教学岗位。

(二)岗位设置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不同类别、层级间的岗位不得相互挪用。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功能、任务、机构编制发生变化的,要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研究提出岗位设置调整意见,根据备案的岗位设置方案及时进行岗位调整。

(三)同一类别层级的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根据其功能、任务、规模和专业技术水平等不同,在规定的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内,岗位设置适用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应有所差别。

(四)本指导标准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为相应岗位设置的最高限,各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具体设置岗位时,应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在限额以内逐步设置到位。

(五)专业技术一级、二级岗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设置。

(六)高级岗位应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逐步聘用到位,要留有一定数量的空缺岗位,用于培养、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

本指导标准自2016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9日。2007年10月25日起施行的《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鲁人发〔2007〕78号)和2007年12月29日起施行的《山东省技工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鲁人发〔2007〕1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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