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网络安全工程初中级职称考试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网络安全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网络安全工程技术人才,激发全省 网络安全工程技术人员创新能力和干事创业热情,更好地为 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从事网络安全技术研 发与应用、网络生态建设与治理等网络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网络安全工程初级职称(助理工程师)和中级 职称(工程师)评价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参加考试且达到合 格标准即获得网络安全工程相应职称,不再进行职称评审和认定工作。
第四条 参加网络安全工程职称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规定申报年限内(从报考年度向前起算)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及以上等次。
(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五条 参加初级职称(助理工程师)考试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网络安全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网络安全工程技术工作满3年。
(四)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网络安全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第六条 参加中级职称(工程师)考试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网络安全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网络安全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网络安全工程技术工作满7年。
第七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 师)班毕业,可以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参加职称考试。
第八条 网络安全工程职称考试由中共山东省委网络安 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负责。
中共山东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 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考试大纲拟定发布、命审题、考试组织等工作。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考试大纲审定、考试工作督导检查、考试合格标准确定公布等工作。
第九条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照规定程序 和要求报名,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条 网络安全工程职称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初级、中级职称均分设网络安全技术研发与应用、网络生态 建设与治理两个方向,各考试一个科目。考试合格者,由中 共山东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互联网 信息办公室)、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颁发相应的职称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十一条 取得网络安全工程职称的人员,应按照有关 规定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从事网络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年限截止时间为考试年度的12月31 日。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涉及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山东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7日。
山东省网络安全工程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全省网络安全工程 技术人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 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 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 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19〕 16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办发 〔2018〕1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 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 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网络安全工程专业技术特点和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从事网络安全技术研发与应用、网络生态建设与治理等网络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网络安全工程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对应为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 坚持“破四唯”与“立新标”并举,实行职称 评审代表作制度,网络安全工程领域的专利成果、项目(课 题)成果、分析报告、技术报告、标准规范、论文著作等均 可作为代表作。严格代表作审核机制,注重代表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确保具有行业领先水平和引领带动作用。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网络安全工 程技术工作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 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网络安全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二)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 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网络安 全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第七条 能力业绩条件
(一)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专业能力和业绩成果:
1. 系统掌握网络安全工程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 有跟踪本专业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网络安全工程领域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能 够解决本专业领域内较复杂技术问题,具备撰写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的能力。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4.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作为主要完成人,凭网络安全工程领域成果获省 (部)级以上科学技术类、社会科学类奖项1项以上;或因网络安全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1次以上;或在省级以上网络安全类竞赛中获个人三等奖以上奖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网络安全工程领域省 (部)级以上项目(课题)并结项;或作为前3位完成人,参与完成网络安全工程领域市(厅)级项目(课题)并结项。
(3)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研制开发的网络安全工程领 域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系统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
(4)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网络安全工程领域已授权发明 专利1件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2件以上,并取得较高经济或社会效益。
(5)参与网络安全技术研发与应用、网络生态建设与治 理等网络安全工程领域技术工作,获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网信部门认可2次以上。
(6)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撰写的网络安全工程领域学 术报告、分析报告、技术报告等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 性批示或采纳应用;或市级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作为前3位完成人,参与撰写的网络安全工程领域学术报 告、分析报告、技术报告等获市(厅)级领导肯定性批示或采纳应用。
(7)参与制(修)订网络安全工程领域省级以上发展规划、制度规范、标准指南等1项以上,并颁布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制(修)订网络安全工程领域市级发展规 划、制度规范、标准指南等2项以上,并颁布实施;或主持 完成网络安全工程领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以上工程项目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实施工作。
(8)作为前3位完成人,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网络安全工 程领域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以上;或作为第一、二 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网络安全工程领域具有 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或公开出版网络安全工程领 域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或翻译不少于2万字。
(二)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专业能力和业绩成果:
1.具有全面系统的网络安全工程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 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 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本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网络安全工程领域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能 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重大项目(课题),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
3.在网络安全工程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5.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作为前3位完成人,凭网络安全工程领域成果获省 (部)级以上科学技术类、社会科学类奖项1项以上;或因 网络安全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国 家业务主管部门表彰1次以上;或在省级以上网络安全类竞赛中获个人一等奖以上奖项。
(2)主持完成网络安全工程领域省(部)级以上项目 (课题)1项以上或市(厅)级项目(课题)2项以上,并结项。
(3)主持研制开发的网络安全工程领域新产品、新材 料、新设备、新工艺、新系统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网络安全工程领域已授权发明专 利1件以上,或作为前3位完成人获网络安全工程领域已授权发明专利2件以上,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5)主持撰写的网络安全工程领域学术报告、分析报 告、技术报告等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采纳应用。
(6)作为前3位完成人,参与制(修)订网络安全工程 领域省级以上发展规划、制度规范、标准指南等1项以上, 并颁布实施;或主持制(修)订网络安全工程领域市级发展规划、制度规范、标准指南等2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7)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网络 安全工程领域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以上;或公开出 版网络安全工程领域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或翻译不少于5万字。
第三章 破格条件
第八条 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 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由2名网络安全 或相关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可破格申报网络安全工程高级职称。
(一)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五条所列基本条件,且满足第七条所列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二)一般应取得下一级专业技术职称后从事网络安全 或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且至少有2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
第九条 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前3位完成人,凭网络安全工程领域成果获 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类、社会科学类奖项;或在省级以上网络安全类竞赛中获个人一等奖以上奖项。
(二)作为前3位完成人,凭网络安全工程领域专利获省级以上专利奖二等奖以上奖项。
(三)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网 络安全工程领域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以上;或公开 出版网络安全工程领域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或翻译不少于5万字。
第十条 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凭网络安全工程领域成果获国 家级科学技术类、社会科学类奖项;或作为前3位完成人, 凭网络安全工程领域成果获省(部)级科学技术类、社会科学类二等奖以上奖项。
(二)作为前3位完成人,凭网络安全工程领域专利获国家专利金奖、银奖。
(三)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网 络安全工程领域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或公开 出版网络安全工程领域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或翻译不少于10万字。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资历年限计算截止到申报年度的12月31 日。业绩成果获得时间、学历学位取得时间等截止到提交申 报材料的时间。计算申报年限时,须扣除间断工龄和全脱产学习时间。
第十二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 (技师)班毕业,可以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职称。
第十三条 推动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与工程类专业学 位研究生教育有效衔接,获得网络安全相关工程类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申报职称。
第十四条 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等申报高级职称的,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资历、专业能 力、业绩成果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相关业绩成果不得重复 使用。申报材料不能直接反映本人工作量、实际贡献及所取 得社会、经济效益的,应由相关部门(单位)提供鉴定意见、证明材料等。
第十六条 省级以上学会、行业协会、研究院等社会组织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评选颁发的网络安全工程专业相关奖项,可作为奖项参考使用。
第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专业”指网络安全工程专业。
(二)凡冠有“以上”“以下”的,均含本数量级。
(三)“省(部)级”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 国家各部委; “市(厅)级”指行政区划为设区的市党委政 府,省级党政机关厅级部门;“省级”指行政区划的省,“市级”指设区的市。
(四)“主持”或“第一完成人”指该项目(课题)、专 利、奖项等的总负责人,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应排 名第1位;“主要完成人”指该项目(课题)、专利、奖项等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应排名前5位。
(五)“表彰”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 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经批准 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 委、省政府批准举办的面向各级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六)“认可”包括但不限于领导肯定性批示、表扬表彰奖励、典型发言、报告列举、经验推广、鉴定证明等。
(七)“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 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 一般不少于3000字。其学术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在各类期刊的“增刊”“特刊”“专刊”等非正刊发表的论文不在此列。
(八)“学术期刊”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学术期刊。
(九)“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 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和 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EI、SCI、SSCI收录的论文与核心期刊论文同等待遇。
(十)“著作(译著)”指出版社正式出版物,须有IS- BN统一书号。其学术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 地评定。资料手册、文章汇编、 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等不在此列。
第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未涉及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由中共山东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2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7日。
山东省物流工程专业职称考试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物流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科学构建物流工程技术人才评价体系,更好地促进全省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职称评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从事物流系统规划、供应链设计、物流信息化、物流技术装备研发等物流工程及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物流工程专业职称分设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四个层级,其中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实行全省统一考试,高级工程师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工程师采取面试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 参加全省物流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称考试且成绩合格,即获得物流工程专业相应职称,不再进行职称评审和认定工作。参加物流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考试且成绩合格,方可参加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考试成绩有效期为5年。
第五条 参加物流工程专业职称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规定申报年限内(从报考年度向前起算)年度考核应为合格(称职)及以上等次。
(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并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六条 参加助理工程师职称考试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五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物流工程及相关工作满1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物流工程及相关工作满3年。
(四)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含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等)毕业学历,从事物流工程及相关工作满5年。
第七条 参加工程师职称考试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五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物流工程及相关工作满2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物流工程及相关工作满5年。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物流工程及相关工作满7年。
第八条 参加高级工程师职称考试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五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物流工程及相关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物流工程及相关工作满5年。
第九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取得工程师职称3年以上,且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破格申报物流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有关能力业绩要求,可以破格申报参加物流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考试。
第十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以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参加职称考试。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贯通发展的相关规定,物流服务师(职业编码:4-02-06-03)、供应链管理师(职业编码:4-02-06-05)中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达到本规定第五条有关基本条件的,可按下列要求申报参加物流工程专业对应层级职称考试:
(一)取得高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物流工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且在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可申报参加助理工程师职称考试。
(二)取得技师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物流工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且在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可申报参加工程师职称考试。
(三)取得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物流工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且在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可申报参加高级工程师职称考试。
第十二条 具有高超技艺技能,取得突出业绩的物流工程专业高技能人才,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职业(工种)要求,并达到本规定第五条有关基本条件的,可按下列要求直接申报参加物流工程专业对应层级职称考试:
(一)山东省技术能手、山东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中的技能人才,获得物流及相关行业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省级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的人员,可直接申报参加助理工程师职称考试。
(二)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青年岗位能手、全国巾帼建功标兵获得者中的技能人才,齐鲁首席技师,山东省劳动模范中的技能人才,“齐鲁工匠”,山东省突出贡献技师,物流及相关行业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国家级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的人员,可直接申报参加工程师职称考试。
(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技能人才,全国劳动模范中的技能人才,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国家级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领衔人、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齐鲁大工匠”,物流及相关行业世界技能大赛银牌、铜牌获得者,设区的市认定提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待遇的人员,可直接申报参加高级工程师职称考试。
第十三条 物流工程专业职称考试由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负责。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考试大纲拟定、命审题、考试组织等工作。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考试大纲审定、考试工作督导检查、考试合格标准公布等工作。
第十四条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报名,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五条 物流工程专业职称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每个级别(专业)均考试一个科目。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称考试合格者,由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颁发相应的职称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十六条 取得物流工程专业职称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从事物流工程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其截止时间为考试年度的12月31日。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未涉及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
主办: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枣庄市薛城区民生路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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