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快递工程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全省快递工程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培养造就高素质快递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充分发挥职称评审在快递行业人才培养发展中的激励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全省快递工程专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快递工程技术专业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对应为快递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和快递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
第三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快递设备工程、快递网路工程、快递信息工程等岗位上(以下简称为“本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拥护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第五条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第六条 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七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并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
第三章 学历资历条件
第九条 申报快递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第十条 申报快递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第十一条 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获得工程类专业研究生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职称评审。
第四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二)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快递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快递工程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快递工程专业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四)参加高级快递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达到合格标准,且在有效期内。
(五)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对企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并研究制定实施科学合理的运行和维护方案,加强设备管理维护和效能挖潜,经公司评估生产效率大幅提高或降低成本40%以上;或解决网路工程项目中重大技术问题,能保证质量,经公司评估生产效率大幅提高或降低成本40%以上;或解决信息工程领域生产过程中重大技术问题,在设计、开发过程中,能保证质量,经公司评估生产效率大幅提高或降低成本40%以上。
2.主持完成1项或主要参与完成3项以上快递设备设施运行和技改、快递行业信息网络、信息系统规划、建设、改造等重大项目建设技术工作,并经验收合格;或主持或主要承担市级以上快递网络规划、建设、管理和生产运行,或者省级大型分拨中心的生产运行,大型先进自动化分拣处理设施设备、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及运维等。
3.主持编写完成快递工程专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编制工作,成效显著,在行业内得到推广实施。
4.主持开发或推广应用快递工程专业领域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或提出新理论,在行业内得到推广,成效显著。
5.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具有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国家发明专利。
6.作为主要贡献者,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对本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创立了有价值的经验,并在省内同行业中推广。
第十三条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本专业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二)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本专业的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四)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快递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五)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级以上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项目,通过审查、验收或鉴定(成果评价)。
2.主持完成1项或参与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工法的编制,并通过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3.主持完成2项或参与完成4项以上省、市重要骨干企业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或在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中起到关键性作用,通过审查、验收或鉴定(成果评价),并有突出成果,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主持完成1项国家重大专项报告或参与完成2项以上省(部)或5项以上市级行业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专项报告等编制,并被有关部门立项或采纳。
5.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国家发明专利。
6.主持或主要承担省级快递网络规划组织、生产运行;或全国性一级网络分拨中心的生产运行,大型先进自动化分拣处理设施设备、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及运维等。
7.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或在CN或ISSN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技术论文2篇(第1作者不少于1篇);或主持编写国家、省级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1项,并已颁布实施;或在快递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业绩和成果特别突出的,本人为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篇以上。
第五章 破格评审条件
第十四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工程技术人员,允许破格申报快递工程技术高级职称。
(一)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二章所列基本条件,且满足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二)取得下一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后从事快递工程技术工作满3年,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其中至少有2年度考核为优秀。
第十五条 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获得市级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表彰奖励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联合表彰,或获得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联合推荐,且应至少具备下列2项条件:
(一)承担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省级项目(课题),并经组织同行专家鉴定(验收、评估等),其成果具有省内先进水平;或经组织同行专家鉴定,在管理、应用技术中推广。
(二)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者获省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者教学、科研成果获省业务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政府组织评审的二等奖(或三等奖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作为第一发明人,获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并在行业实践中广泛推广应用。
(四)主持或主要承担市级以上快递网络规划、建设、管理和生产运行;或省级大型分拨中心的生产运行,大型先进自动化分拣处理设施设备、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及运维等,且近三年快递业务量连续增长30%以上。
(五)公开出版本人撰写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编著、著作;或者主持(组织)编写本专业或相关专业通用教材;或者在核心期刊发表至少1篇第一作者(或独立完成)的高水平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论文;或在国内知名工程类重点论坛发表学术演讲。
第十六条 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应至少具备下列2项条件:
(一)承担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国家级工程项目(课题),并经组织同行专家鉴定(验收、评估等),其成果具有国内先进水平;或者在管理、应用技术推广(包括专利成果推广应用)中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其科研成果在全省推广。
(二)研究成果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或者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作为第一发明人,获两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并在行业实践中推广应用。
(三)主持或主要承担省级快递网络规划组织、生产运行;或全国性一级网络分拨中心的生产运行,大型先进自动化分拣处理设施设备、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及运维等,处于国内行业领先地位,且近五年快递业务量连续增长40%以上。
(四)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或地方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国家级标准的编写;或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至少2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的高水平本专业论文;或在国内高端工程类重点论坛发表主旨学术演讲或获得重要奖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材料申报中若干问题说明:
(一)本标准条件中规定的申报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申报年度的年底;其他条款中所载年限均按周年计算。论文论著发表出版时间、课题结题时间、学历学位取得时间等截止到提交申报材料时间。计算申报年限时,必须扣除间断工龄和全脱产学习时间,公派访学或交流的,年限计算在申报年限中。
(二)本标准条件中冠有“以上”或“以下”的,均含本级。
(三)工作业绩、论文论著、标准规范、发明专利、日常履职等,申报者均应提供相关的、有足够证明力的佐证材料。“佐证材料”是指能提供本人在所完成的业绩成果中地位、作用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所评选出的期刊。“期刊”主要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期刊。
(五)“出版书籍”指具有ISBN国际标准书号和CIP数据核字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研究性合法书籍,不包括一个单位、一个系统出版的论文集、讲话集、报告集等。
(六)主要完成人、主要贡献者、主要发明人、主要成员、主要技术负责人、主要起草人:指排名前三位的成员。
(七)本文所指表彰,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经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举办的面向各级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及省有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由山东省邮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0年10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