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须知
一、申报条件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向枣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申报材料
1、准确、完整填写《枣庄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认定工伤决定书》(《老工伤资格确认书》)复印件或编号。
3、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有效的病历材料、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诊断证明原件;患职业病的,提供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用人单位委托代理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近亲属代表职工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当提交有效近亲属关系证明。
5、复查鉴定的,需提供曾经作出的全部鉴定结论书(复查鉴定的,需上次鉴定满一年)。
6、单位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还需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假期证明;申请旧伤复发确认的,请提交发生工伤时原始病历及旧伤复发后治疗相关病历。
7、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温馨提示:按照相关规定,工伤鉴定申报资料需归档保存,如需他用,请自行复印备存。
三、申报时间和地点
每个季度首月的1-15日集中受理鉴定申请材料;市直单位工伤职工申请鉴定的,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市人社局政务服务窗口(地址:枣庄市薛城区新城街道金沙江路266号枣庄市民中心一楼南A区A19窗口)。各区(市)人社局、枣矿集团负责本辖区或本企业内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材料的受理及系统录入,于每个季度首月的20日前统一报送市人社局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公室。
四、鉴定须知
鉴定通知:安排现场鉴定前,将通过电话或短信平台向《枣庄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中所填写的手机号码发送鉴定通知,请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现场鉴定。
现场鉴定:参加鉴定时被鉴定人须携带身份证原件、工伤诊治的医学影像资料(X光片、CT等)及备用医疗查体费用。
结论作出:鉴定专家组对职工进行医学检查,结合医学资料和检查结果作出劳动能力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五、送达须知
1、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我委将以邮政快递、直接送达等方式为工伤职工及用人单位邮送达鉴定结论。
2、邮寄送达地址以《枣庄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中填写信息为准,如需变更请提前通过书面方式告知。
3、因申请人提供或者确认的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地址、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鉴定结论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六、咨询电话
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公室:(0632)3310017
滕州市人社局:5503279 市中区人社局:3921797
薛城区人社局:4495196 山亭区人社局:8813209
峄城区人社局:7707116 台儿庄区人社局:6639602
枣矿集团:4081219
七、救济渠道
申请人如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