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养老保险
15、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哪几部分?个人账户如何计息?
答:参保居民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政府补贴构成;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鲁政发〔2013〕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16、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周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居民养老保险实行按年缴费,逐年正常缴费可以享受缴费补贴,对于补缴以往年度的不享受缴费补贴。(《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
17、职工养老保险可以补缴吗?如何办理补缴?
答: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人事)关系期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可补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具体政策,按《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号)等规定执行。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申办补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补缴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和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收入凭据等与补缴事由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其中,一次性补缴超过三年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劳动监察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行政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
国家规定,不得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简称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因此,除因2020年阶段性减免社保费造成的特殊情况外,灵活就业人员不能办理一次性补缴。
18、对企业来说,2020年实施的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的规定是什么?
答:按照国家要求,我省2020年实施了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政策,主要内容为:免征2020年2月至12月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2020年2月至6月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减免。该规定作为一项阶段性政策,2020年年底已经到期,三项社会保险费从2021年1月1日起已恢复正常征收。同时,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至2022年4月30日。
对于需要补缴历史欠费的企业,补缴费款中所属期为2020年2月至12月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时,按规定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19、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规定的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