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养老保险
25、企业职工如何办理退休证?
答:企业职工退休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免费向退休人员发放,一般由所在单位统一向人社部门申请,代为职工办理。如职工退休证丢失或损毁需要补办的,可到当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职工本人将身份证(复印件)和近期免冠照片交由工作人员,经验证退休信息后现场即时办结。下一步,按照国家和省“放管服”的工作要求,全省人社部门将逐步推广电子退休证的应用,开通“网上办”与“掌上办”等多种渠道提高服务质效,切实让企业和职工“零跑腿、好办事”。
26、企业职工退休后判刑的,其养老金应如何处理?
答: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期满后可以按服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与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27、企业职工被判处刑罚后能否办理退休手续?
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期满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期间可办理退休手续,个人账户的处理和缴费年限的计算可与其他职工相同。
28、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15年,能否办理退休手续?
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个人也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社保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9、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和我省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主要给予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我省现行标准是:1、丧葬补助费,每人1000元;2、一次性救济费,按10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根据企业所在地每人每月为430元至530元不等,具体按《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56号)执行。
目前,国家正在研究参保人员死亡待遇政策,待国家统一政策出台后,我省将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