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劳动合同“陷阱”: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用工意向后,用人单位迟迟不予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一式两份,分别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保管,但部分用人只签一份劳动合同或两份合同都由单位保管而不给劳动者;
劳动合同模糊不清,缺少工作岗位、报酬等具体信息。
重点提醒:
根据《劳动合同法》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一些试用期超过一个月且用人单位要求试用期结束后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若劳动者本人保存的劳动合同遗失,可与用人单位协商,采取复印用人单位保存的劳动合同文本并由双方签字盖章或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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