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款,必须由双方书面明确约定,若无此约定,则被视为无试用期。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全部劳动权利,用人单位必须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保。
法律对试用期的长短有严格的限制,其直接取决于劳动合同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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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632-333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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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632-4412707
山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632-8823510
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632-8076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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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儿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632-6639978
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0632-862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