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草案明确列举了性别歧视的主要情形,包括用人单位在招聘时限定男性或规定男性优先,询问或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以及意愿,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将限制婚姻、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以及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等。
针对就业性别歧视,修订草案新增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限定男性或规定男性优先
● 询问或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以及意愿
● 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 将限制婚姻、生育以及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 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企业年度报告中应当包含女性招录(聘)情况、职工性别比、管理层性别比等反映男女平等状况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