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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

作者:枣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 来源:枣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 时间:2019-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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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建发〔2014〕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局、市委市政府信访局: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3〕22号)和《山东省农民工权益保障三年行动计划》(鲁政办字〔2014〕106号),防范和治理拖欠建筑业农民工工资行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结合我省建筑业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建筑劳务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

    1.强化建筑劳务分包管理。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进行劳务分包,要发包给有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并认真评估其信用状况、劳务实力和管理水平,将是否具有自有劳务作为首要选择标准,防止劳务企业出借资质、包工头挂靠。劳务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劳务价格、计量方式、支付方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合同中不得包含材料供应、机械设备租赁等非劳务内容,合同签字人应当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持有企业授权书的法人代表,并加盖企业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鼓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培育使用自有劳务,鼓励与建筑劳务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2.加强建筑企业用工管理。直接与农民工发生用工关系的建筑企业(包括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设立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农民工管理工作。针对建筑业用工工种繁多、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的特点,推广使用《山东省建筑业劳动合同简易示范文本(2015版)》(见附件1)。严格实行建筑企业用工实名制管理,直接用工单位在每个项目部要明确专人负责登记农民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施工现场的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工资以及进场、离场时间等信息,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或企业可实行农民工“一卡通”管理。间接用工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用工管理的监督。

    3.实行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建筑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劳动合同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88号),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向农民工按月支付工资,杜绝隐性欠薪现象。

    (1)实行计件工资的,根据建筑施工特点,月工资支付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鼓励全额发放;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和麦收、秋收、春节等重要节点前,必须及时结清计件工作量,足额支付工资。作业时间不足一个月的短期或零星用工,应在作业任务完工后及时结清或按日支付工资。

    (2)直接用工单位必须按月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记录当月应发、实发数额,经农民工本人、用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将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报总承包单位备案,在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牌”予以公示并拍照备查。

    (3)总承包单位要在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知牌”,公布农民工按月领取工资的权利,公布总承包企业及项目部、当地住房城乡建设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欠薪投诉电话。

    (4)监理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上述规定。

    4.明确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总承包企业对支付农民工工资负总责,直接用工的建筑劳务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负直接责任,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与建设单位直接发生合同关系的专业承包企业,应履行总承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承担欠薪清偿责任;发包行为不规范或不按施工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负连带责任。

    二、认真实施“一书两金一卡”制度

    5.实行建筑企业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责任书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所有建筑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要以承建的工程项目为单位,在办理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前,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递交《建筑企业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责任书(承诺书)》(推荐文本见附件2),明确其农民工管理措施、欠薪事件处置机制、违约责任、劳务管理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劳资员及联系方式等。

    6.改革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收取和使用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原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山东省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鲁建发〔2004〕23号)废止,实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指总承包企业和与建设单位直接发生合同关系的专业承包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均按工程合同总造价1%的基准比例分别缴纳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

    (1)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不再存入财政专户,改为在工程所在地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招标选定的银行,存入缴存单位自行开设的专用账户。

    (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受托银行、缴存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订三方共管协议,协议中须约定:动用保证金,需三方达成一致。

    (3)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实行动态管理。上一年度从未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从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建筑市场信用考核优秀的,可免予缴存保证金;上一年度严重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建筑市场信用考核较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2%的比例缴存保证金。

    每年春节后,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根据建设单位的工程款履约拨付情况、施工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及欠薪事件处置情况,对其保证金缴存比例进行调整。动态管理名单、缴存比例调整及依据,必须在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站上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现行财政专户中的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仍按鲁建发〔2004〕23号文件的规定管理、使用和返还,到全部返还后该财政专户自然取消。

    (5)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的具体程序,由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报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7.稳妥使用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凡是当地政府已经设立欠薪应急周转金的市、县(市、区),遇有建筑业农民工大规模讨薪上访、用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均无力支付、也无保证金可动用等紧急情况时,可以申请使用。明确政府应急处置欠薪上访事件的边界,应急周转金必须专款用于向欠薪农民工垫付部分工资,垫付标准不高于工程所在地月或日最低工资,垫付额度不超过2个月的最低工资,以切实提高农民工按月索取工资的维权意识。

    8.推行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制度。提倡用工单位通过银行卡向建筑业农民工发放工资,鼓励特级和一级建筑企业在承建的工程项目中尽快推行。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与金融机构合作,为农民工提供免收异地提款、账户管理等费用的银行卡。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 或建筑总承包企业建立统一的农民工实名制“一卡通”管理系统,实现农民工考勤、培训、工资发放、信用管理的信息化。

    三、改进对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

    9.强化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监督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访部门,每年中秋节前、春节前分别组织一次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进行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等检查时,要把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责任书(承诺书)、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劳务分包合同、农民工劳动合同及管理台账、农民工工资月份支付清单和公示牌及历史拍照资料、农民工维权告知牌等,作为必查内容。

    10.提高建筑业农民工劳动争议处理效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完善快速有效处理农民工劳动争议机制。对涉及拖欠建筑业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对符合裁决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可以根据农民工的申请裁决先予执行。

    11.认真受理和处置建筑业农民工欠薪上访案件。一旦发生建筑业农民工欠薪上访,一般由工程所在地受理并处置,建筑企业注册地配合;省外建筑企业拖欠所导致的,可提请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调。要引导农民工被拖欠工资时,首先向施工现场公示牌载明的总承包企业反映;未得到解决的,再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访部门投诉。违反逐级走访规定的,有关地方和部门不予受理。

    12.严厉惩处拖欠建筑业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信息共享机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时汇总欠薪信息并告知有关部门和单位。

    (1)对因拖欠行为造成恶劣后果的建筑企业,暂缓拨付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及调剂补贴,不予受理资质升级和项目评优申请,不予受理外省进鲁施工企业年度业绩考核,并视情节采取记入信用档案、通报批评、限制市场准入、停止投标资格等措施。

    (2)对发包行为不规范或不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不予受理其新开工项目的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申请。

    (3)对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建筑企业,依法立案查处。

    (4)对鼓动和组织群体性事件、以讨薪为由牟取不正当利益、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建筑劳务带班人员(包工头),向建筑行业通报慎用。

    (5)对涉嫌恶意欠薪的用工单位和个人,及时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公安部门依法惩处。

    13.建立完善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联动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公安、信访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把防范和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建筑市场监管的重要内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及时查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做好拒不支付建筑业农民工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案件的受理和移送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的资金监管,从源头上减少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的欠薪事件。公安部门要及时依法受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特别要依法及时处理以讨薪为由牟取不正当利益、冲击党政机关、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信访部门要加大建筑业农民工欠薪上访案件协调处理力度。要积极争取交通运输、水利、国资、银监等部门的支持,形成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整体合力。

    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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