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亿恩科天润新能源材料(山东)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胡安永与被申请人亿恩科天润新能源材料(山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枣劳人仲案字〔2026〕第214号),申请人的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680.26元;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5830.01元;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防暑降温费600元;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8月至2026年7月职业病危害岗位津贴3600元;5、裁决被申请人依法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社会保险、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枣劳人仲案字〔2026〕第214-1号、214-2号仲裁裁决书。
枣劳人仲案字〔2026〕第214-1号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亿恩科天润新能源材料(山东)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赔偿金12680.26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枣庄市新城民生路366号),逾期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枣劳人仲案字〔2026〕第214-2号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亿恩科天润新能源材料(山东)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2025年8月和9月防暑降温费360元;二、被申请人亿恩科天润新能源材料(山东)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职业病危害岗位津贴3600元;三、被申请人亿恩科天润新能源材料(山东)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枣庄市新城民生路366号),逾期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