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调解仲裁 > 仲裁文书公告

枣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时间:2026-07-28
分享到:

枣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枣庄广润光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杨冲、沈贝贝、江可与被申请人枣庄广润光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枣劳人仲案字〔2026〕第111号),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杨冲2024年1月至2026年3月的劳动报酬(生活费)37989元、支付申请人沈贝贝2024年1月至2026年3月的劳动报酬(生活费)37989元、支付申请人江可2024年1月至2026年3月的劳动报酬41769元

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因申请人江可无故未到庭参加仲裁,视为申请人江可撤回仲裁申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枣劳人仲案字〔2026〕第11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被申请人枣庄广润光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杨冲2024年1月至2026年3月基本生活费37989元、支付沈贝贝2024年1月至2026年3月基本生活费37989元。”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枣庄市新城民生路366号),逾期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本裁决如有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二十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