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山东中轩物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李玉萍与被申请人山东中轩物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枣劳人仲案字〔2026〕第108号),申请人的仲裁请求: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2年9月至2024年7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2024年5月、6月、7月工资合计6000元;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11个月二倍工资差额25768元;4.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22年9月至2024年7月期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5.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枣劳人仲案字〔2026〕第10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确认申请人李玉萍与被申请人山东中轩物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22年9月至2024年7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山东中轩物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李玉萍拖欠工资6000元;三、被申请人山东中轩物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李玉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6383元;四、驳回申请人李玉萍的其他仲裁请求。”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枣庄市新城民生路366号),逾期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本裁决如有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