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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时间:2026-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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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黑石智能科技(潍坊)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朱灿被申请人黑石智能制造研究院(山东)有限公司、黑石智能科技(潍坊)有限公司、蓝色医学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劳人仲案字〔2026〕第65号),申请人的仲裁请求:1.确认申请人与三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22年10月起连续存续(因申请人处于职业病医学观察期,劳动关系应续延至诊断结论出具之日);2.裁决三被申请人共同支付拖欠的工资: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3月9日期间工资共计9310.09元;3.裁决三被申请人共同支付加班费14190元;4.裁决三被申请人共同支付未休年假工资4800元(按15天计算);5.裁决三被申请人共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500元(工龄3.5年,月工资3500元,计算为3.5×3500×2);6.裁决被申请人黑石智能科技(潍坊)有限公司为申请人补缴2022年10月、11月的社会保险费(或支付相应赔偿);7.裁决三被申请人共同为申请人缴纳2026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8.裁决三被申请人对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枣劳人仲案字〔2026〕第6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黑石智能科技(潍坊)有限公司2022年10月至2023年4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黑石智能制造研究院(山东)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3717.91元;三、被申请人黑石智能制造研究院(山东)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4053.46元;四、被申请人黑石智能制造研究院(山东)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申请人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3123.56元;五、驳回申请人其他的仲裁请求。

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枣庄市新城民生路366号),逾期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本裁决如有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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