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枣庄高新区埃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星际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王亚萍与被申请人枣庄高新区埃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星际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枣劳人仲案字〔2026〕第40号),申请人的仲裁请求: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枣庄高新区埃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2024年10月15日至2025年3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5年4月1日解除;2、裁决二被申请人共同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9500元;3、裁决二被申请人共同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3000元;4、裁决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
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枣劳人仲案字〔2026〕第4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枣庄高新区埃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24年10月15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自2025年4月1日起解除;二、被申请人枣庄高新区埃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星际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申请人王亚萍拖欠工资9500元;三、被申请人枣庄高新区埃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星际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申请人王亚萍经济补偿1500元;四、驳回申请人王亚萍的其他仲裁请求。”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枣庄市新城民生路366号),逾期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本裁决如有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